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