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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

《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是2010年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标准出版社。

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基本信息

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1 术语和定义

2.2 缩略语

3 基本功能

3.1 系统综合功能

3.2 三维造型及零件设计功能

3.3 零件库功能

3.4 装配功能

3.5 工程图功能

3.6 渲染

3.7 数据接口功能

4 扩展功能

4.1 复杂装配功能

4.2 三维模型与图纸的双向关联

4.3 渲染

4.4 系统集成与数据共享功能

4.5 协同设计与网络制造

5 软件可扩展功能

5.1 功能扩充

5.2 二次开发接口

5.3 与其他程序的共享和数据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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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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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内容简介

《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GB/T25108-2010》适用于三维CAD软件的开发、选型和测评。《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GB/T25108-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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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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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CAD软件功能规范文献

基于三维CAD软件SINOVATION的梁设计软件开发 基于三维CAD软件SINOVATION的梁设计软件开发

基于三维CAD软件SINOVATION的梁设计软件开发

格式:pdf

大小:2.9MB

页数: 8页

针对一般的型材标准件库三维模型数据冗余度大、功能单一和用户界面不友好的问题,使用参数化设计方法和力学分析模型对CAD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应用Visual Studio 2005、ADK和SQL Server 2008,以国产三维CAD软件SINOVATION为平台,建立了符合国标的型材标准件库,并应用于梁的设计,结合梁的力学分析模型二次开发了梁设计软件。实现了型材的三维模型参数化设计、梁的计算机辅助力学分析和梁设计报告输出。最后,以某电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主梁和某车床主轴的设计校核为例,验证了梁设计软件建模的高效性和设计分析的直观性。

二通插装阀块三维CAD软件系统开发 二通插装阀块三维CAD软件系统开发

二通插装阀块三维CAD软件系统开发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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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二通插装阀块三维CAD软件系统可在三维环境下进行插装阀块方案拟定和孔道设计、校核,生成逼真三维阀块体图形,作阀块体任意位置剖面图,并可输出阀块零件图和装配图。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规范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

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

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条 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

第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一条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第十八条 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帐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入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输入记帐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与输入的记帐凭证相应金额不等,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入的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帐凭证通过审核或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二)记帐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帐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予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三)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帐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主要项目有: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一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另一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第二十二条 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有关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供选择记帐本位币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统帐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时,输入期初和当时的外汇牌价的功能。记帐凭证中外国货币金额输入后,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三章 会计数据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在计算机中,帐簿文件或者数据库可以设置一个或者多个。

(一)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帐凭证或者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二)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和相应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三)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可以同时登记或者分别登记,可以在同一个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

(四)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帐或成批登帐的功能;

(五)机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帐的功能,根据机内银行存款日记帐与输入的银行对帐单及适当的手工辅助,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六条 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和核对关系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帐的功能。结帐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帐,全部登记入帐后才能结帐。

机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可以同时结帐,也可以由处理明细分类帐的功能模块先结帐、处理总分类帐的功能模块后结帐。

机内总分类帐结帐时,应当与机内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总分类帐不能结帐。

结帐后,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即不能再输入,下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才能输入。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但仍有一部分转帐凭证需要延续至下一会计年度第一个月或者第一个季度进行处理而没有结帐时,输入下一会计年度第一个月或者第一个季度会计凭证的功能。

第四章 会计数据的输出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机内会计数据的查询功能:

(一)查询机内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年初余额、期初余额、累计发生额、本期发生额和余额等项目;

(二)查询本期已经输入并登帐和未登帐的机内记帐凭证、原始凭证;

(三)查询机内本期和以前各期的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簿;

(四)查询往来帐款项目的结算情况;

(五)查询到期票据的结算情况;

(六)查询出来的机内数据如果已经结帐,屏幕显示应给予提示。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帐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原始凭证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日记帐的打印输出功能;

(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三栏帐、多栏帐、数量金额帐等各种会计帐簿的打印输出功能;

(三)在机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直接登帐依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总分类帐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

(四)在保证会计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适当减少;

(五)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帐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

(六)打印输出的机内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如果是根据已结帐数据生成的,则应当在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上打印一个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第三十四条 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机内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进行结帐时,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数据磁带、可装卸硬磁盘或者软磁盘等存储介质上的强制备份功能。

第五章 会计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有按照初始化功能中的设定,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的功能,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遇有以下情况时,应予提示,并保持正常运行:

(一)会计核算软件在执行备份功能时,存储介质无存储空间、数据磁带或者软磁盘未插入、软磁盘贴有写保护标签;

(二)会计核算软件执行打印时,打印机未联接或未打开电源开关;

(三)会计核算软件操作过程中,输入了与软件当前要求输入项目不相关的数字或字符。

第三十八条 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者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有必要的加密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非法篡改。一旦发现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被非法篡改,应当能够利用标准程序和备份数据,恢复会计核算软件的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强行关机及其他原因引起内存和外存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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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基本功能

所谓行政法律规范的功能,就是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与作用。行政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规范,具有其特殊内在属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具体来说,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承担与实现下列基本功能。

1.规范与控制功能

规范与控制功能是行政法律规范最基本的功能。宪法、法律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相互配合,在遵照严格的法律效力等级原则的前提下,对行政系统的职权、组织与运行原则、活动程序、方式和技术手段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行使与实现确定了必要的准则。这些准则为各种行政关系与行政行为提供了运行的依据,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为确保行政权力得到合法行使和行政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还制定了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破坏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行政处分、处罚与法律制裁措施等有关规定。这既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又保证了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从而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管理行为发挥着必要的规范与控制作用,确保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运行过程走上法制化道路。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或者说缺乏规范与控制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此,把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发展的基本目标与趋势所在。

2.组织与调节功能

行政系统作为一种复杂的公共权力组织系统,同时也是一个大型协作系统。这就需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明确、合理、规范化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体制。行政法律规范正是这种体制得以形成的制度前提与保障。一系列相互补充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设置原则与依据、职责权限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与法律地位以及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程序,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选拔与任免、权利与义务、考核、培训与奖惩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一方面,这些规范对于建立一个组织与人员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行政组织与人事系统提供了法律规范保障,为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了组织保证。

另一方面,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也为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各种组织与人事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调节依据,有助于形成协调一致的行政组织关系与人事、人际关系。

3.改革与稳定功能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运行方式,作为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活动,它必然要随着社会环境与国家民众需求内容的改变而进行不断的调整。

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化体现形式,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法律规定,要求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要以国家与民众的利益要求为核心,因而要为确保国家与民众利益要求的实现而随时调整自身的职责权限与运行原则,实施与社会环境和国家意志转变相适应的行政改革。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对必要的行政改革而言构成一种制度保障与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一旦改革取得进展,它一般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度化。通过制度化赋予改革以法律效力,既是各项行政改革取得合法化地位的一种必要的授权与确认机制,也是改革成果得到巩固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与此同时,行政法律规范还有一个相关的重要功能,就是行政系统稳定性功能。虽然行政系统以及行政管理过程随时面临着改革的需求和必要性,但是,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体系,无论是其组织结构,还是其运行原则与过程,都需要保持必要程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事实上,行政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特征正是近现代国家力求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因之一,而法制化过程也正是各国追求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运行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规范体现。当然,如此一来,如何正确处理好改革功能与稳定功能的关系,就成为行政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正是现代各国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中面临着的一个越来越棘手的难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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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功能规范内容范围

《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功能规范》(GB/T 35681-2017)规定了电力需求响应系统的组成及参与者,需求响应服务系统、聚合系统以及终端的功能及要求。《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功能规范》(GB/T 35681-2017)适用于电力需求响应系统设计、开发及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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