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法律规范的功能,就是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与作用。行政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规范,具有其特殊内在属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具体来说,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承担与实现下列基本功能。
1.规范与控制功能
规范与控制功能是行政法律规范最基本的功能。宪法、法律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相互配合,在遵照严格的法律效力等级原则的前提下,对行政系统的职权、组织与运行原则、活动程序、方式和技术手段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行使与实现确定了必要的准则。这些准则为各种行政关系与行政行为提供了运行的依据,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为确保行政权力得到合法行使和行政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还制定了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破坏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行政处分、处罚与法律制裁措施等有关规定。这既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又保证了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从而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管理行为发挥着必要的规范与控制作用,确保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运行过程走上法制化道路。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或者说缺乏规范与控制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此,把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发展的基本目标与趋势所在。
2.组织与调节功能
行政系统作为一种复杂的公共权力组织系统,同时也是一个大型协作系统。这就需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明确、合理、规范化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体制。行政法律规范正是这种体制得以形成的制度前提与保障。一系列相互补充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设置原则与依据、职责权限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与法律地位以及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程序,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选拔与任免、权利与义务、考核、培训与奖惩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一方面,这些规范对于建立一个组织与人员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行政组织与人事系统提供了法律规范保障,为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了组织保证。
另一方面,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也为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各种组织与人事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调节依据,有助于形成协调一致的行政组织关系与人事、人际关系。
3.改革与稳定功能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运行方式,作为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活动,它必然要随着社会环境与国家民众需求内容的改变而进行不断的调整。
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化体现形式,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法律规定,要求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要以国家与民众的利益要求为核心,因而要为确保国家与民众利益要求的实现而随时调整自身的职责权限与运行原则,实施与社会环境和国家意志转变相适应的行政改革。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对必要的行政改革而言构成一种制度保障与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一旦改革取得进展,它一般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度化。通过制度化赋予改革以法律效力,既是各项行政改革取得合法化地位的一种必要的授权与确认机制,也是改革成果得到巩固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与此同时,行政法律规范还有一个相关的重要功能,就是行政系统稳定性功能。虽然行政系统以及行政管理过程随时面临着改革的需求和必要性,但是,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体系,无论是其组织结构,还是其运行原则与过程,都需要保持必要程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事实上,行政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特征正是近现代国家力求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因之一,而法制化过程也正是各国追求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运行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规范体现。当然,如此一来,如何正确处理好改革功能与稳定功能的关系,就成为行政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正是现代各国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中面临着的一个越来越棘手的难题。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