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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等。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30日内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4份。企业带法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奉浦大道和环城东路交叉口。。。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手工发票除外】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28日,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广东、陕西、宁夏、内蒙、江西和深圳已经实施了“两证整合”,其他24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已经完成了工商与税务部门的联调测试,在12月1日全部实施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据了解,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行试点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17548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3.8%,改革效果明显。 2100433B
塔吊使用登记证
XXXX工程 塔 式 起 重 机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制 人 : 审 核 人 : 审 批 人 : X X X X X 项 目 部 附件 1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申报表 工程名称 xxxxx 安装位置 XX 设备名称 塔式起重机 规格型号 产权证号 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设备产权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检测日期 验收日期 提交资料目录 核查情况 1、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复印件 1份; 2、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租赁设备需提供);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记录表复印件 1份; 5、特种作业 人员 情况 司机姓名: 操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1份; 信号司索工姓名: 操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1份;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1份;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份。 申办人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二)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所需携带资料 (1)《使用登记表》(附件 3)(一式两份 );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 力容器 );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 );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 附件 3 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行政区域: 省 市 注册状态 登记表编号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容器名称 容器类别 容器分类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代码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代码 制造国(地区) 制造日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国税)
4.税务登记证(地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