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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核定事,。 2100433B
邵武市农机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规划。
(二)组织制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短期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有关农机经济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批准后的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农业机械运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年度检审、安全检查等工作,指导协调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点的行政审批,并对该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农机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农机维修计划的制定。
(七)负责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服务网点建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指导农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参加农村经济建设,协调各种服务组织之间、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
(八)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农机化制度统计表和信息交流。
(九)制订全市农机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农业机械化管理干部、经营者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十)负责农业机械化对外技术交流。
1、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站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本站机关及股室和乡镇农机站的工作。
(2)负责文秘、档案、人事工资、行政管理、信息宣传、普法教育、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关效能、统计报表、站内财务等有关业务工作。
(3)负责后勤服务、老干部、信访、党群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农机化发展计划或规划。
(4)负责收集有关信息并做好文字处理工作。
2、邵武市农机管理推广股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组织实施,指导乡村农机服务组织建设,规范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化推广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拟订我市农机化推广工作的计划和办法。承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农机技术推广项目。
(3)负责提出全市农业机构化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农机作业用油、农业救灾柴油的协调落实,指导农机节油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工作,拟定农机维修管理的规章制定,管理农机维修行业;核发农机维修证,并监督执行。
(5)管理和指导农机化新技术的质量跟踪工作。
(6)管理和组织农机技术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
(7)提供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等工作。
3、邵武市农机监理站主要职责
农机监理站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农机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省、市的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对我市农业机械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
(2)负责全市的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做好牌、证的年度检验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户检户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
(4)规划指导农机产品技术监督管理,协调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5)完成总站交办和其他工作。
4、培训股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科技兴粮战略,。贯彻实施省、地、市下达的农机推广培训计划的安排。
(2)制定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农机化技术推广课题,撰写推广论文和技术工作总结。
(3)服务“三农”,深入基层、组织、指导、帮助服务,组织机手开展农机务农的培训工作。
(4)搜集农机化发展动态信息,组织引进、试验、示范适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的新机具、新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实施农机现场示范演示。
(5)完成市总站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 总则: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
1、苏常柴A(000570): 我国农机行业最大的生产中小功率柴油机厂家,在小型柴油机行业中品种最全、功率覆盖面最广、质量最优、知名度最高、主导产品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公司注重产品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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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现代农业发展中,实现农机化,是提升劳作效率的关键。近年来,蓬莱市农机局针对传统农机具存在的弊端问题,以及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不适应。寻求积极推广现在农机具发展之路,在推广过程中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的健康发展。但是,存在的潜在问题还是较突出,以此为出发点,针对目前农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就今后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应做好的几项工作做要点汇总,提出了重视技术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准确市场定位,明晰顾客群体;优化产品制造,控制销售价格;加强农机推广,调动购机积极性等要点技术,以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对生产力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人们对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生产手段已经逐渐被淘汰,机械化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管理相对来说比较落后,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市场定位较为模糊,导致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脚步被严重抑制.本文通过对农业机械管理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进行了详细阐述,总结了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促进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机构全名: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隶属关系:陕西省农业厅
级 别:副厅级
【发布单位】81514
【发布文号】淄政发[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日淄政发〔1998〕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监督、服务”的原则,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产业化。
第五条市、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教育与投入
第六条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七条农业机械化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结合农业机械化进程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在评定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稳定。未经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机构性质和财产管理关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化的资金和事业经费应逐年增加,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推广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更新。
第十一条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应当报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专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鼓励单位和个人自办服务实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增强活力的原则,开展及时、高效、优质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由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由乡镇提名,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五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的资产,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
第十六条鼓励农业劳动者及村、社自办或联办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经营实体,对其购置适用于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各级政府可安排资金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行股份合作制,对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机关和单位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农业机械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拥有者,在完成本辖区作业同时,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个体协会自主开展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个体协会组织化程度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拥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标准。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返工重作或减收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安排,有权统一调集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推广和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五条凡购置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农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前款规定领取牌照和证件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凡驾驶、操作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的人员,应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
对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农用运输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农业机械新产品进行试验鉴定,并对销售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对农业机械实行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方可承担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经营、维修业户,应当按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级别挂牌经营,不得超越范围和级别经营、维修农业机械。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追缴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并提请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处罚,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管理》共七章,包括农业机械牌证管理、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业机组运用管理、农业机器选型与配备、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农业机器技术维护以及农机油料管理等内容。在附录中选用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农业机械管理》可以作为基层农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培训教材;同时也适用农机专业的学生。近年来,农业机械保有量日益增多,综合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将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效益、农民收入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机械管理》旨在使农业机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更好地发挥其抢农时,抗灾保丰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