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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关,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争议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中国涉外仲裁机关,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和涉外海事仲裁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涉外海事仲裁机关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海事仲裁业务的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
在中国法的背景下,以中国内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作为论述的主体进行编写,这其中又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为主要基础,并交互援引内地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同一问题进行阐述和比较。2100433B
发证机关是颁发证件的机关。
下级机关(政府机关)邀请上级机关参加会议,用何文种?有无范本?
使用函。1、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2、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
你好,1按功能摆放,2、办公桌忌座位后有窗。在风水学上来说,窗口也是各种气息的进出之地,直接将脑袋置于窗口迎接煞气,当然是大凶了。 3、办公桌忌摆于走道上,或是近窗处。如果将办公桌摆设于行人道或是窗口...
促进机关效能建设_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企业家天地 2010 年 7 月 着集权不够 、部门分割 、权责不明的缺陷 。 如社会保险还处于地方分级统筹管理的状 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是形成了世界上 独一无二的两个机构 (部分地区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征收,部分地区由税务部门征 收)并存的异常格局,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因过于分散而出现难以有效管理 、监控的 现象,而作为社会保险直接责任主体的劳 资双方迄今仍缺乏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管理 与监督的合适途径 。这种有违社会保险制 度自身规律的管理体制,当然不可能产生 权威、高效的管理效果,因而亟待理顺 。 要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 展,还需要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而将社会保 障制度运行情况公开化,将是治理这一制 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保证 。需要 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仅需要通 过调整 、充实 、完善等措施实现优化, 而且 需要将优化的制度设计上升到法律规范的 层次,只有这样,
机关效能建设
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后, 我委高度重视, 认真 进行了宣传发动,扎实查摆存在的问题,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并加以落实整改措施,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我委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全委人员的认识 市会议召开后, 委领导立即召开党组成员会, 以** 生活会的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了传达学习 和讨论,对照连云港市政府工作规则,逐条对照, 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仅在领导班 子中统一思想认识, 而且从班子成员自身做起, 反思以往工作中效能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 不足;其次在全委职工大会上对会议内容和会议要求进行了传达, 以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标准, 紧密结合工作职能, 要求全委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进 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第三,在全委开展提高机关效能大讨论, 以满足基层群众的需要为 第一出发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谓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的仲裁员也由民间推荐选任;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管辖权;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仲裁的范围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方面的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该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员从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下列案件: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1995年之后,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也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199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