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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0日印发,自印发之日实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基本信息

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简介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9]9号

【发布日期】2009-04-10

【生效日期】2009-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晋政发[20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评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鼓励和引导工作创新,提高行政执行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

二、目的和任务

通过考核评价,全面反映市、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各类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稳定下降,逐步提升本质安全程度。

三、考核评价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考核指标的设定,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紧扣国家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导向作用。

(二)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并重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过程性指标,体现预防为主、事前问责;设置国家规定的结果性控制指标,体现综合治理和实际效果。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结合的原则。对能够量化的工作尽可能地实行定量考核,不便量化的工作实行定性评价,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考核评价总体结论。

(四)常态工作与动态工作兼顾的原则。将日常性、常规性工作设定为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兼顾阶段性、动态性工作,使之能够反映到考核评价的成果中。

(五)工作创新激励原则。设置创新工作项,鼓励安全生产工作创新。

四、考核评价对象和办法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各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每年两次,分年中考评和年度考评。考核评价实行本级预考评、分级考评。由省、市人民政府分别组成考核评价组实施。

考核评价依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被考核评价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一)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

(二)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的。

五、考核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评价两部分。

(一)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共两大项: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考核各市、县政府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控制数是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实际数是考核期内的实际完成情况。实际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绝对控制指标是考核性指标,共七项。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按规定分别计算出各项实得分,计入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得分。

相对控制指标也是考核性指标,共四项。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简称十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按规定分别计算出各项实得分,计入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得分。

以上两项实得分的总和为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得分。

(二)安全生产工作评价(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包括三部分内容:综合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工作(简称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考核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对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项构成。综合工作满分100分,权数0.25,得分乘以权数为实得分,计入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得分。

重点工作:根据我省行业特点,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六个行业和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工作。重点工作的总权数0.2,各单项满分100分,得分乘以单项权数为实得分,计入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得分。

创新工作: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给予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得分在0~100分之间,权数0.05,得分乘以权数为实得分,计入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的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得分。

(三)考评总分满分100分。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得分之和为考评总分。

六、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半年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别由省及市人民政府公布。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该年度中,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考核评价为一般的市、县人民政府,不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本年度不得评先,并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七、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领导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省长、各位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建设厅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省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成果发布。

考核评价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和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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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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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文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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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4KB

页数: 4页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就切实抓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大局。是推动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基本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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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晋政发〔20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实现安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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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法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基础保障与体制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事故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控制一般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五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为达标;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乐平市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其他县(区、园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对市公安交警支队,凡道路交通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凡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对其他部门和单位,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包括单位本级、下属单位和监管行业领域);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组织考核组原则上于每年1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县两级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达标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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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以及省级部门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进度要求,动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报市政府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不低于20%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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