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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 文 号:晋政发[2008]30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 1 — 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 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 有效杜绝、 减 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上 级有关要求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 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 约谈范围 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及以上事故, 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举报查证属实, 企业单位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 行业管理部门都要组织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对象 组织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 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等法律法规, 落 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 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 地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 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 分析事故原 因和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工作措施, 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 进行约谈告诫。 三、 约谈对象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人;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 、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 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 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人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
本制度适用于对如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安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提级约谈。
(二)各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三)各县(市、区)安委会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对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约谈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分级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一个季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
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7.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一)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三)对阶段性工作行动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五)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安委会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
(三)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约谈小组要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备案;被约谈人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由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印发,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本制度共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