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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晋政发〔2016〕3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安排下达省级配套资金,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由中央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
中央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省、市、县配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分别由企业和个人筹资解决。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省、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按照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分别筹集解决,具体负担比例: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按照中央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的比例负担。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及固废堆积治理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20%、市级15%、县级15%、企业3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30%、市级25%、县级25%的比例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投资计划,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三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投入、产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评价,重点是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评价。
经济性是指项目支出的节约或浪费情况;效率性是指项目的完成时效、投入产出效率及项目的质量情况;效果性是指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项目完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对部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于偏离目标实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晋政办发〔2017〕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山西省建设“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 设“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 的实施意见》(晋办发 [2011]17 号)精神,加快我省“一村 一品”发展步伐,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省形成“一 村一品”、“一县一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农业转 型跨越发展和农民收入翻番。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主要以专业 村产业发展项目为抓手, 带动主导产业发展, 促进农民增收。 省级财政资金主要扶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要与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相结合,要与农业科技推广“一村 一点”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全省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建设 2000个“一 村一品”专业村,共建设 10000 个“一村一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 X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15〕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省环保厅 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1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在省对设区的市进行考核后由各设区的市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与奖励各设区的市的生态补偿金相抵后的余额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较好河湖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六)水污染综合整治;
(七)跨流域、跨设区的市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限于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安排)
1、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
2、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行补助。
(九)其他需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下达。“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水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水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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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100433B
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数据发展战略,发挥专项资金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其中:
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按规定编制大数据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资金分配计划,配合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绩效管理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晋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和《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7〕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确定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重点工作、奖励事项等;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大数据相关领域政策研究、标准宣贯、行业监测、会展推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省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方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山西省境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若干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额度按合同金额确定。
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给予一次支持,对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经信委根据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省纪检委驻经信委纪检组备案。
(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逐级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直各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省综改示范区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三)省经信委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分类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专项资金全额支持的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进行统筹管理,组织第三方力量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审查;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资金使用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经信委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分配结果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符合《若干政策》支持方向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二)省直部门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经信委汇总。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全额支持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省经信委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提出完工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经信委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推荐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评审力量须对出具的评审(审查、审核)意见等资料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调整资金规模的,由预算主管单位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