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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is喜上加喜网行政机关。
主要职责:在省经信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省经信委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建材行业专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制订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建材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管理工作,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2100433B
南京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址: 广州路183号,附近地标:易发科技大厦 , 环球大厦 ,古南都饭店 &nb...
建筑材料管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
.1、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的各项审批程序,完善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 1.2、尽量杜绝施工过程中产生浪费,严肃处理施工过后存在工程质量的隐患。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施工和建筑队。 ...
北京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最近成立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加强管理的需要,北京市政府最近批准成立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材料生产和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过去分别由北京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和北京市
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文档仅供参考 文档仅供参考 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 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 保证建材工业持 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 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 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 导。 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 非金属矿产品、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 业管理部门, 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国办发〔1985〕71号文件提出的“建材工业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各地建材主管部门是各地区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它们对全省和各地区的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代表各级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物资流通、职工培训、质量监督、信息传递以及进口贸易等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建材工业实施宏观上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本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五条根据国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业的长远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编制全省建材工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主要建材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全省建材科研项目和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条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根据管理权限,参与草拟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建材产品的省级标准,审核企业标准。负责省优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建材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管理规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测和监督。
第九条积极组织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编制全行业智力开发、人才引进和各类建材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培训各类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工作,管理本行业的对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劳动合作。
第十二条组织有关部门,为企业技措、基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和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负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课题攻关以及新技术的消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组织推广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疏通建材行业的物资流通渠道,使其由单渠道、多环节的体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体制转变。
第十六条参与制订省内建材工业企业生产定额标准、产品价格。对有关产品税率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遵照中央关于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配合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十八条开办新的建材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限额,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门审核,投资在五十至一百万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核,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建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须按审批权限及投资限额规定,经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建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须经上级主管局审议同意,方可上报国家归口部门及省外经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全省建材工业的产值、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等统计资料,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省内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在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参与审核、发放全省建材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对全省建材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通报、责令限期整顿。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业,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力。
第四章 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发展地方建材工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凡没有设立建材专管部门的地、州、市以及县区政府,应尽快设立建材行业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贯彻“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通过集资、联营、产品扩散、横向联合等方式引导投资者由独家、小型、分散向集资兴建大中型、先进的建材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教育、质量检测、监督和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条例,鼓励其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组织企业间开展横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断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形成以企业群体,集团为依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经营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网,建立市场预测和信息反馈网络。定期开展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九条组织行业协会,并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2100433B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5月9日甘政办发〔1986〕75号)
德州市经济委员会
德州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拟定全市建筑材料行业发展思路、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建筑材料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组织协调建筑材料行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发布、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建筑材料行业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参与拟定建筑材料行业地方性技术规范及标准;归口管理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对采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负责其申报工作的初审、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并参与建筑材料行业的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工作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对企业上报的各类投资方案进行审查,并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和上报、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建筑材料企业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利用外资工作;协调建筑材料行业工业产品的出口工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全市建筑材料行业运行发展的调查研究和各类统计工作,并发布行业经济信息,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指导建筑材料企业改革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协作工作;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动建筑材料企业扭亏增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材料行业人才开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建筑材料行业的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协调建筑材料行业的内部关系,推动和引导行业各种自律性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建材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专业协会;负责指导企业社会管理工作;承办市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共计( )个
5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