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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进产业发展平台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构建高精度、三维、具有动态更新能力的测绘基准体系,不断提高空间定位精度。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建立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重点发展区域实行动态更新,提高信息数据现势性。全面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具备条件的向智慧城市转型升级。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撑重大项目科学决策,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成立天地图山西公司,建立山西省地理信息大数据中心,拓展地理信息“一站式”服务。开展地理国情普查,构建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适时实施地理国情动态监测。完善应急地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并与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立集动态监测、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为一体的公共应急测绘服务体系。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应用社会化。
(四)加快提升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加快建设遥感卫星地面接收站,建立多星数据源接收获取平台。大力发展高中空航摄飞机、低空无人机、地面遥感等遥感系统,综合利用多传感器平台,建设低空数码影像、航空三维实景影像、地面静态和移动三维实景影像获取和处理系统。建立并行处理、高速运算的大型遥感影像数据处理与应用中心,加强遥感数据处理技术研发,提高遥感影像数据处理、分析及开发应用能力与水平,加快遥感影像数据和技术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应用,促进遥感产业的发展。
(五)大力发展卫星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结合北斗卫星导航的民用化应用,完善卫星定位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全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提升卫星定位系统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与通信网、互联网、物联网的融合发展,建立山西导航与位置数据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开发基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的相关产品,促进地理信息在智慧旅游、智能交通、物流监控、电子商务等涉及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六)着力发展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通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引进和培育一批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加强地理信息技术装备研发,大力开发多功能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激光扫描仪、卫星定位仪等新一代地面装备,不断向电子化、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依托我省特有优势,重点发展航摄相机、航摄无人机、高性能传感器、智能采集仪器等技术装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大力推进地理信息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提升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国产化和现代化。
(七)深化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应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开放地理信息资源。结合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传统测绘服务业转型升级,强化地理信息在空间规划、资源调查、现代农业、城乡统筹、产权管理、交通物流、旅游休闲、环境监管、综合治税、公共安全等方面广泛应用。鼓励地理信息企业充分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开发出版多样化、大众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产品。不断创新地图表现形式,提高地图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电子地图、实景三维动态电子地图、移动导航电子地图、电子沙盘等品种丰富、功能完善、形式新颖的地图产品。积极发展地理信息网络化服务,开发以地图和地理信息为核心的动漫、智力、游戏、科普、教育等文化创意产品,培育地图和地理信息文化产品的消费市场。
(八)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推进省级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聚集的国内外地理信息加工服务、设备制造、地理信息软件开发企业群,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努力打造立足山西、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地理信息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园区,发挥园区对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十三)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数据获取、加工处理、交换共享、应用服务、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等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山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等规章。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措施。完善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健全地理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全面反映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名录库,加强产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和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加大项目合同履约监管,维护有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获取、处理、提供、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和非法出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分发与应用跟踪机制,加强互联网地图的监管,加大对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其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的行为。
(十五)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搭建省、市、县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有效整合各部门地理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处理和分发服务的统一管理,确保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服务。加强军地测绘地理信息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国家安全,推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落实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管理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权责清晰、政令畅通、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支持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把握山西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加大对地理信息产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以产业集聚发展为重点、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切入点,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开发地理信息资源及技术服务产品,提高地理信息应用水平,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实力,把地理信息产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完善产业体系,引进、扶持若干个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地理信息产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体制机制灵活、创新能力较强、运营模式先进的地理信息增值开发中小型企业,带动创业就业形成涵盖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和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的完整产业链,建成一个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和聚集作用强的省级地理信息产业园。
杭州市莫干山路1325号....1: 从文星桥出发,乘坐403路/K403路(焦家村公交中心站-三墩),抵达祥符桥. 约0.83公里 2.从文星桥出发,乘坐333路(武林门北-三墩),抵达祥符桥. 约...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九)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在相关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时,要支持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地理信息产品生产的投入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地理信息及其技术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规划,统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地理信息企业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结合地理信息产业特点,积极指导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地理信息企业开展业务。引导金融投资机构设立地理信息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投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支持地理信息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地理信息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融资产品,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要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
(十)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引导、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做大做强。引进和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掌握核心技术、引领作用强的地理信息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地理信息产业,鼓励地理信息企业兼并、重组、联合,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企业规模。依托地理信息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示范基地,扶持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和产品研发企业。鼓励和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为相关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鼓励地理信息企业输出地理信息产品、服务、技术、装备和标准,承揽国际外包业务。
(十一)推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加大对地理信息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加大国家及省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实施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工程,着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技术。鼓励、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共建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单位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大力研发地理信息软件平台和系统集成产品。扩大地理信息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着力推介国内外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不断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企业的竞争能力。
(十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地理信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力度,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万人计划”、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创新团队等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政府、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支持省内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地理信息产业人才需求完善专业学科设置,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加大地理信息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在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基地。大力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加强注册测绘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为各类地理信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加强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7]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政办发〔2017〕8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 “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加快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二)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作为重点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鼓励我省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
四、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对于采用非固定总价合同的国有项目,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项目审批、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等办法,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我省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先行优势,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我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一)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施工单位现场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和职业标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针对封闭式管理园区和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等,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对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和管廊、高架桥、超高超大建筑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排查评估或论证。强化对隧洞、深基坑、高边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建立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采用 PPP 模式的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但投资人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以适应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经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我省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 (二)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七、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队伍 (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将建筑业人才引进培养纳入“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海外工程师”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实施范围。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家队伍,继续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所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兼并收购国(境)外研发机构,或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二)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技术工人队伍。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工伤(社会)保险全覆盖。
八、强化科技设计引领 (一)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作用。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符合要求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项目,经批准后,可作为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由建筑专业院士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所领衔的建筑设计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国内外影响大的知名建筑设计企业,打造建筑设计产业高地。 (二)加快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现代建筑研究机构,推动设计、施工单位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标准化体系研究,鼓励设计企业在建筑设计中推广应用标准部品部件,推动标准部品部件社会化大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率先应用 BIM技术。 (三)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引领。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领域等的基础标准及相关部品部件通用图集编制工作,适时适度提升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编制BIM 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和计价依据,探索基于应用 BIM 技术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模式。 九、坚持“走出去”发展战略 (一)加强联盟拓市。以“一带一路”互通互联为契机,推动我省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区域性产业联盟,抱团发展,形成新的区域性行业优势。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组建总承包产业联盟,优化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我省各级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对接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动我省建筑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支持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开展银企合作,融资上市,提升资本实力和投资能力。 (三)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我省建筑业“走出去” 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境外工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对外工程专业人才培训。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扩大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基金的覆盖面,支持困难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按当地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落实兑现各类税费优惠。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广泛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 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293号),实施国家“数控一代”示范工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产业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重点和目标。以实施“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广泛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与系统、工业机器人,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并在泉州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产业装备数控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到2016年底,泉州的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重点应用领域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创新管理机制,突破技术瓶颈。在智能制造装备整机、零部件生产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间组建泉州“数控一代”产业联盟,建立协同创新和互利共赢的运行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公开招标等形式寻求解决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以及实现产业化。从2014年至2016年,每年除省上筹措3000万元外,泉州市县两级按3:7比例配套资金4000万元,其中:由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筹措 4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2800万元,重点支持国产数控系统开发,工业机器人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装备、关键智能基础件、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及转移转化,行业示范应用以及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强化平台建设,支撑“数控一代”发展。着力引进境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数控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数控技术和装备研发机构、设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数控技术和机械产品创新发布和展示中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期)泉州市“数控一代”科技创新中心运营管理给予经费支持,对进驻科技创新中心的各类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在建设阶段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建成运营的平台,根据平台开展的研发活动、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公共服务,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泉州市企业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中试基地、新型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数控技术及产品研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诊断、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成立由生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等组成的数控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对中科院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泉州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视同引进的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除省上给予每所安排500万元的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共给予不低于250万元配套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数控技术研发合作、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对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纺织鞋业、建材机械、食品业等“数控一代”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系统、装备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本地企业采用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购买数量为10台(套)以内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购买数量为11~50台(套)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购买数量为51~100台(套)的视同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除省上对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5%予以补助外,市、县两级再给予共5%的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省上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经认定,按其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泉州市建立智能装备租赁公司,引导现有融资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服务的功能。对租赁公司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按不高于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不高于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30%和70%),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支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控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新增部分的20%、25%、30%予以奖励。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数控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升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优化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市级财政出资5000万元以上,并吸引民间资本2~4亿元,共同发起设立规模达3~5亿元的泉州“数控一代”企业创业引导基金,推进泉州“数控一代”企业快速成长。支持“数控一代”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对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必须扣除已经享受本《意见》的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转板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必须扣除已经享受本《意见》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资金奖励。各金融机构要利用泉州“金改区”的有利优势,创新品种,支持“数控一代”转移转化及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各类“助保贷”、“万家小微成长计划”等应优先将“数控一代”列入计划。泉州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对“数控一代”企业提供“无间贷”金融服务,根据市场拓展需求,结合融资租赁,进一步优化买方信贷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大力扶持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数控一代”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 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 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数控一代”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推荐列入省、市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市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贯彻落实《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实现“一站式”服务,改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资金、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对引进的“创新团队 创新项目”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配套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数控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我市数控领域中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业绩突出的科技人才,入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组织开展“数控技术专家团队进企业”活动,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数控领域专家团队进入企业,开展科研成果对接、专业咨询等服务。以泉州科技培训中心为依托,建设数控技术培训服务网点,面向企业开展数控技术、数控核心技术研发、数控技术管理人才和数控产品应用等培训,对专家服务及培训经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企业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合作办实训基地,建立各类产业基地培训中心,各级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培训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科技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兑现政策,全力推动“数控一代”产品的研发及市场推广应用,推进我市“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
十一、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意见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不含税收奖励部分),同一年度奖励、补助资金总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税收奖励部分的奖励额度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兑现政策,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批资金。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