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数据获取、加工处理、交换共享、应用服务、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等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山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等规章。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措施。完善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健全地理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全面反映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名录库,加强产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和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加大项目合同履约监管,维护有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获取、处理、提供、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和非法出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分发与应用跟踪机制,加强互联网地图的监管,加大对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其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的行为。
(十五)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搭建省、市、县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有效整合各部门地理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处理和分发服务的统一管理,确保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服务。加强军地测绘地理信息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国家安全,推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落实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管理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权责清晰、政令畅通、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支持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