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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6-18
【生效日期】1988-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8日)
一、为了做好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后,切实搞好新菜地和新水地(水田)建设,使被占用的菜地、水地(水田)得到有效的补充,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征(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都要在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同时,交纳开发建设基金。临时占用交纳的押金,押金所有权属交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期满,被占专业菜田、水地(水田)经占用者整修后,能全部继续作为专业菜田、水地(水田)使用的,押金全部退还交款者;需要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从押金中支付。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的耕地,是水地(水田)的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是专业菜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下:
(1)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征用每亩专业菜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西安市郊区七千至二万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郊区五千至七千元;其它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三千至五千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田办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征(占)用每亩水地交纳水利开发基金的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二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八百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六百元。
(3)征(占)用每亩水田交纳水利开发基工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四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一千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七百元。
(4)临时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押金。
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批准征(占)用耕地的文件,出具这些耕地中共有多少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证明,用户持证明到财政部门交款。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后方可划拨耕地。
四、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个市近郊区的,区留百分之四十,上交市百分之五十,上交省百分之十;在基本没有建设新菜地条件的市区,区留百分之十五,上交市百分之七十五,上交省百分之十。其它县、市和工矿区的,县、市留百分之七十,上交地区(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农牧、商业部门管理使用。
收缴的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县留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二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五、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1)新菜地建设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2)建新菜地必需的开沟、修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田间土地平整、加工与土壤改良、地力培肥;(3)蔬菜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建设;(4)老菜地改造、挖潜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设置;(5)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包括进行水利建设规划,勘测、设计和技术培训;对现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灌溉效益;兴建新的水利设施,扩大灌溉面积;兴修直接保护水土(水田)的防洪工程,提高保证程度。
六、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先收后用,专项使用;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准挪用,不准转移用途,不准用作非生产性支出。
七、使用开发建设基金,实现有偿借款和无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建设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项目,可以无偿拨款;建设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实行有偿借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无偿、有偿部分各占一半。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的有偿部分以占到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开发建设基金有偿借款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到期收回的借款,原属哪一级的资金,仍列入那一级开发建设基金帐户,继续周转使用。逾期不还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月收取千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八、使用开发建设基金,以效益定项目,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县首先要制定新菜地建设和水利建设规划。乡政府、水利建设管理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按照县上的统一规划,进行新菜地或水利建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落实自有资金及必要的劳动积累后,资金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开发建设基金援助,由各级开发建设基金的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择优扶持。扶持项目确定后,由管理部门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项目竣工后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同执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责任制。违反合同规定,转移资金用途的,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
九、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监督。使用时,由水利、农牧、商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经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预算。年终分别由水利、农牧部门编报决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经常对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新菜地和水地(田)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或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年度终结后,各地、市、县政府要对各项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和省级各主管部门。
十二、各地、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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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暨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揭牌仪式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举行。
据悉,按照协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将支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建“双一流”,进一步强化学校作为我国西部城乡建设的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核心地位。通过共建共管的模式组建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将充分发挥学校学科特色与历史积淀,协同各种社会资源,以提升我省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目标,针对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围绕政策建议咨询、评估体系制定等七个方面开展工作,努力将研究院打造成为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高端智库和建筑、规划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学科创新平台。
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7月15日正式出台实施。 全文如下: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6月8日下午,省住建厅召开全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多规合一工作座谈会,省住建厅副巡视员魏龙主持会议,韩一兵副厅长出席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住建部多规合一会议有关精神、我省多规合一工作情况以及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卫星遥感监测情况,富平县规划局介绍了富平县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区)规划局局长分别就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认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方方面面工作,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多规合一的核心是要解决规划打架问题、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质是简政放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让人们在城镇生活更美好。从目前我国各类规划的工作现状和历史沿革看,城乡规划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严密的制度安排、完善技术规范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依托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多规合一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会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一是认识到位,把握契机,启动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新修编规划期限的原则到2030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是要积极主动,勇于担当,抓好多规合一工作;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中省有关多规合一的工作要求,勇于担当,克服等上级安排、等国家政策、等顶层设计等依赖思想,发挥好规划部门引领和主导作用,在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认真探索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和技术路径,扎实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三是切实做好城市设计、完善规划编制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提高控规的覆盖率,加强城市风道、城市绿地、城市水系等规划编制研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编制,自上而下形成系统化的规划体系。根据规划遥感监测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稽查办相关负责同志及各设区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