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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18日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经鉴定、认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包括获得的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工法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交通运输部以《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方式发布,并通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应用。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公告》的编制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称号授予工作。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可采取其他行政方式予以推广。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科研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考核或评价指标之一。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二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条 《新技术公告》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政策、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行业特点、重点技术领域和工程建设发展编制和发布。
第十一条 《新技术公告》发布的内容包括: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
第十二条 新技术公告的建议案由标委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发布新技术征集通知,明确征集的重点技术领域、专业类别、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广泛征集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新技术提案,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
(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反馈的新技术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提出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
(三)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对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进行审议和完善,形成新技术公告建议案,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十三条 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发布。
《新技术公告》原则上每五年发布一次。在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对公告项目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推广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则,应当根据《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十五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能及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工程应用情况和技术依托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应用技术。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案由标委会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的;
(二)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
(四)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五)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
第十八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提交新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2)。
第十九条 标委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辐射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推广价值及风险等进行评估,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提出《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鉴定、验收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一级工法的项目,以及已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证书且符合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建议案,审定后进行公布。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包括的新技术,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标委会对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标准或指南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编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审查核准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导则或技术指南,可作为新技术在工程中应用、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是为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的工程。应根据水运工程具体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颁发证书的工作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创新、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
(三)选用多项已列入交通运输部《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或相关行业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研单位或技术持有单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联合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格式及内容见附表3)。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列入《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实施方案,强化过程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时,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执行单位应提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并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成果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4)。
第三十一条 收到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报书后一个月内,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成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工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颁发《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为《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的工程,应当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促进新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和标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交新技术推广应用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应严格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所认定的新技术项目,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发放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严格新技术示范工程的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新技术示范工程应当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督促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业务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新技术持有者在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
第三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执行单位应当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负责。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示范工程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选用的新技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交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有关派出机构在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要求列为监督检查内容。凡发现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采用多项《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新技术的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并列入在建工程技术创新年度计划,推广新技术的相关费用在工程概(预)算研究试验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建设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分别为1998版、2...
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建设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分别为1998版...
? 哪个地区 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23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9页
第 1 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交水发 [2019]4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 和港口管理局,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 运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 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 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 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 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 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 2019年 9月 18日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 创新成果转化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共 15 页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 2月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 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活动。 第三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 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监理等制度, 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 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 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 推行 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十七条中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范围可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重要的试验、检测和检验标准;
(三)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四)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水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水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国内外标准对比研究,推进国内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包括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库。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包括现行标准、在编标准和待编标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年度立项重点方向。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立项预审、专家评审、交通运输部审核、政府采购等程序,结合部门年度预算,确定年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及经费安排,下达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包括标准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和翻译。标准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适应水运工程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
(三)积极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5G、大数据、物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四)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应组织试设计验证;专题研究、测试验证和试设计验证成果应经专家审定;
(五)修订的标准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标准章节的结构和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应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写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应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开展:
(一)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信用;
(三)承担过与标准相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和管理相关经验。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单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标准相应的下列资质: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甲级,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海洋测绘甲级等资质。主编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教育、科研机构或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写人员一般应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管理或维护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正、副组长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对标准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进行,标准局部修订可简化为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标准编制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作大纲、专题研究成果、送审稿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审查,或由水运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按审定的标准(含专题研究)工作大纲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的,主编单位应重新报审。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根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港航企业、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工作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强制性行业标准和重要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审查专家应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适用性等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主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主编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编制进度滞后的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单位可进行约谈,提出限时整改要求。主编单位应采取整改措施,加快编制进度。对整改后进度仍严重滞后的主编单位,可取消其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文本以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为准。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将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和成果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标准翻译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按工作大纲、翻译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的主编单位对翻译质量负责,并应聘请主、副审专家对翻译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翻译人员和主、副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独立笔译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有专业译著或国外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文版与中文版相关内容含义不一致的,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水运工程建设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编单位、标委会、相关协会等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由主编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发布:
(一)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的;
(二) 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要求的;
(三) 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研究答复。
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有效性等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和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及时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三十八条 对于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中违反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委会或主编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纳入信用管理,并作为职称评审、科技奖励评审等工作的参考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2〕66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