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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企业的产业、基础素质、经营管理、财务和外部支持等等诸多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级有着完整的体系,包括信用评级的要素和指标、信用评级的等级和标准、...
不知你想要关于道路的什么定义 请详细说明,谢谢 人类建造道路的历史至少有几十个世纪了,没有人能够真正说出世界上第一条道路是在何时或在何处建成的。远古时代,人们经常沿着动物的足迹或是最省...
城市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城市道路一般较公路宽阔,为适应复杂的交通工具,多划分机动车道、公共汽车...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 / 2 1、目的 为了加强客户信用控制,降低回款风险,同时为客户分类、账期提供合理依据,特制订 以下制度。 2、内容 信用等级的评估,是以客户的信用履约记录和还款能力为核心,进行量化的评定。客户 信用等级每季度根据客户上一季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定一次。 3、评估方法 信用评估指标分为品质特性评价、信用履约率评价、资本状况评价三大类共 20项,对 各项指标设置相应分值。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其中财务指标占 30 分,非财务指标占 70 分。评分后按得分 的高低,对客户分为 3A、2A、A、B、C五个等级。 3.1 评估步骤 3.1.1 搜集客户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财务报表 (上年末及上季度 末)等相关资料; 3.1.2 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表》 ; 3.1.3 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填写《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 3.2 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3.2.1 品质特性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2004年 07月 12日 序 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达标排放 (1)在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在一个正常排污周期内, 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 80%(主要污染物见附表) (2)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排污申报 结果经审核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危险废弃物处置处理率达到 100% 省环保局 环控 [2000] 89号 2 屡次不达 标 监督监察和监督监测不达标率大于等于 50% 3 总量控制 (1)凡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按许可量要求排放 (2)未发许可证者,要求达标排放 (3)因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经省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 排放量达到削减要求 市政府铜 政[2002] 21号 4 环境违法 行为 (1)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以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5 污染事故 一般污染事故(以下情况之一者): (1)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秩序,强化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管理,完善城市道路挖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总体规划及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定原则
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实施道路挖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诚信信息,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信用的信息收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布等环节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评定范围
城市道路挖掘,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需要,经批准施工破损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空地、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或附属设施的行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挖掘活动的下列企业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一)燃气、供热、给水、排水、通讯、电力等市政配套及地铁建设企业;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进行道路挖掘的其他建设单位。
三、组织机构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成立相应等级评定组织机构,依据行业企业性质特征,分设日常评定主管部门与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处是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各区综合监管中心实施企业信用日常评定工作;各区综合监管中心须协调质量监督部门、监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监管部门,依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试行)》要求,根据职责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单次道路挖掘行为进行诚信监管并组织等级评定。
(二)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审批处是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的主管部门,依据日常评定结果对企业信用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并作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四、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城市道路挖掘企业信用评定指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审批事项指标
挖掘企业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面积及交通调流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挖掘作业,落实施工计划,把握工序节点等相关审批要求。
(二)技术规程指标
挖掘企业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采用科学的挖掘工艺及措施,执行《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与恢复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标准,保证道路挖掘恢复质量。
(三)安全生产指标
挖掘企业结合施工实际需要,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路基坍塌或损坏既有设施等安全问题,不发生人员坠落、交通等事故。
(四)现场管理指标
挖掘企业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执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按照要求设立围挡及各种标识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有序;科学组织施工作业,有效降低作业过程环境影响。
(五)其他指标
挖掘企业施工前期加强宣传引导,得到社会公众理解,不出现因施工扰民等原因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批报等问题。
五、 评定方法及实施程序
(一)评定周期
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依照单次挖掘行为时间进行评定,主管部门对企业单次挖掘行为必须做出等级评定;综合评定周期为1年,于每年12月由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定方法及实施程序
1、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采取百分制评定方法,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在日常监管中查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查处点位数或次数计算),对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试行)》扣除对应分值后,作出单次挖掘行为信用等级评定。须履行以下程序:
①信息收集。综合监管中心对企业单次挖掘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对照《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试行)》,结合日常城建综合监督检查情况,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为日常评定提供依据。
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主管部门作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填写《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日常评定表》。
③备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产生的《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日常评定表》报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采取百分率评定方法,依据日常等级评定结果记录计算比率,作出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须履行以下程序:
①初评。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依据日常评定结果,对照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信用作出综合初评,填写《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综合评定表》。
②告知。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应向企业发送《XX年度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告知书》。
③确认。道路挖掘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定意见。对初评结果无异议的及时回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④公布。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并通过网站及媒体对外公布。
六、等级划分规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较差5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为:
1、优秀: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90分以上;
2、良好: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80-89分;
3、一般: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70-79分;
4、合格: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60-69分;
5、不合格: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
(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分别以绿、黄、红、黑不同颜色予以标识。具体划分标准为:
1、A级(绿色),表示诚信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良好以上,同时优秀率在80%以上;
2、B级(黄色),表示守信良好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一般以上,同时良好率在80%以上;
3、C级(红色),表示守信一般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合格以上,同时一般率在80%以上;
4、D级(黑色),表示失信企业:不能达到上述等级标准的。
七、等级动态管理
(一)在单次挖掘行为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较差。
1、采取不正当手段掩盖问题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建设单位在收到《城建监察综合监管督办单》后,在查处问题规定整改时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的。
(二)在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中,企业出现下列行为(现象)的,评定主管部门将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
1、信用等级综合评定连续3年被评为同一级别的(A级除外),信用综合评定等级下调一级;
2、对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存有异议,拒绝复核或经核实查证等级评定无误拒不认定回执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下调一级(D级除外)。
八、分级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企业在参加其他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先)活动时,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可出具推荐或肯定性意见;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实行控制审批。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列入全市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并通过媒体及网站予以曝光披露;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不予受理。
九、附则
(一)本方案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方案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道路挖掘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八条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挖掘许可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九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挖掘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十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 mm标准予以恢复;
(二)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三)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四)在道路挖掘期满前,回填净砂或者混砂并按照撼砂程序达到规范密实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检测验收;
(五)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六)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5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道路挖掘单位与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
(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围档;
(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路面恢复施工,应当遵守道路施工相关技术规程。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工程实行相关质量保证规定,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道路恢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3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施工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2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道路挖掘工程责任追究问责机制,确保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线安全和道路恢复质量。
第十七条 道路挖掘应当全面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凡可采用非开挖技术的,不得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管线工程鼓励倡导科学合理的同管沟敷设。
非开挖技术工程施工应当比照道路挖掘进行管理,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期间及工程保质期内,因施工质量和技术操作等原因出现塌陷事故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处置和恢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挖掘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100433B
近日,为加强对全省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了《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尽快遵照执行。
记者了解到,省住建厅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进行了测算,针对城市中13种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一平方米普通水泥砼路面、石材路面、透水砖人行道、回填土等道路的收费标准分别为622元、744元、382元及123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