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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为确保我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切实加快公路建设进度,依据国家关于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政策,借鉴省内其他市(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基本信息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印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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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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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由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普遍涉及征地动迁事宜较多,征迁费用较大。目前,我市尚无具体、明确关于征地动迁方面的标准及规范文件,为确保我市今后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规范征迁,降低造价,切实加快公路建设进度,出台此文件。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每个工作环节、流程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决在征拆过程中征拆主体不明确,征拆边界不清晰、补偿事项和补偿标准有争议等问题。

三、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是结合本着项目建设规模及我市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

(二)《规定》的第六条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制定的。

(三)《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第九条、第十条制定的。

(四)《规定》的第九条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五)《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的。

(六)《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四、重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14条,分别为规定范围、主体责任、征拆工作的基本流程、资金管理、收费减免及各类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等。

(一)明确了我市重点公路和含义,即:双鸭山市区范围内,由本级财政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的一级、二级公路及重点旅游公路。

(二)明确了征拆责任按照属地划分,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征拆流程。各部门依据法规、政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图;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征拆红线;林业、通讯、水利、农业、文化等部门负责提供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征拆内容、补偿标准,并负责相关征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卷和审批;项目所在区负责委托征拆承办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四)明确了征拆资金管理、流程及责任。以工程预算中征地拆迁费用为依据,市政府经评估确定征拆资金总额,实行费用包干,不足部分由所在区自行解决,结余部分作为征拆任务所在区的奖励资金;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项目所在区负责制定本区征拆资金拨付流程。

(五)明确征拆过程中减免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所属及其职能部门有权决定减免全面减免;属于中省直单位收取的争取最大限度减免。

(六)明确了补偿标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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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全文

第一条 本规定中重点公路工程,指在双鸭山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财政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的一级、二级公路及重点旅游公路。

第二条 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推进工作。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条 征拆工作的基本流程。(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图;(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施工用地规划范围图,结合相关政策划定征拆红线;(三)自然资源、通讯、水利、农业、文化等部门负责提供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征拆内容、补偿标准,并负责相关征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卷和审批;(四)修建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负责依法委托征拆承办单位,并督促其客观、公正、依规、按时完成所负责工作。

第五条 征拆工作的资金管理。(一)公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预算批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动迁费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征拆资金总额,实行费用包干,征拆资金不足部分由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自筹解决,结余部分作为对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的奖励资金;(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三)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征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顺畅。

第六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减免。属于中、省直单位职责范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争取最大限度减免。

第七条 征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耕地、荒地、林地,一律不予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占一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占两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占退耕还林地补偿,按照国家和我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建筑物补偿:按照所属地标准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穿越城镇、村屯,公路主线、跨越桥、连接线等两侧的商服、住宅不在公路设计拆迁范围内的,不予补偿。

无法出行的由重点公路建设单位组织修建连接线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征拆完成后要将全部征收土地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套取补偿的单位、个人,将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重点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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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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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文献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思考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思考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思考

格式:pdf

大小:1.1MB

页数: 2页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工作。征地拆迁不仅直接影响着建设投资的控制,也是铁路建设项目能否依法合规和按施组有序推进的关键,而且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高效、依据市场原则的征地拆迁新格局,对于铁路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格式:pdf

大小:1.1MB

页数: 15页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建 [2008]147 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 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 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 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 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 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 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霍永高速公路征地拆迁

2010年10月18日上午,临汾市召开霍永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对霍永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进行总动员。临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全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组组长徐树荣出席会议并讲话。霍永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规划网“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汾市西通陕甘宁、东达冀鲁豫的重要通道,也是临汾市今年列入省重点工程、重点实施的公路交通建设项目之一。

徐树荣在讲话中强调,霍永高速公路建设将有效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进一步改善山区交通状况,促进山区与平川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任务,把握重点,扎实做好拆迁工作。要吃透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依法行政,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截留征地拆迁补偿金;要严厉打击无理取闹、防碍工程建设,特别是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消除不稳定因素;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地拆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施工单位和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徐树荣要求,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县、市要迅速成立征地拆迁指挥部,进一步分解责任,抓好层层落实。要认真搞好宣传,强化工作督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严格施工管理,坚持高标准起步、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坚决打胜征地拆迁工作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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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全力打好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大会战保障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原州区从7月中旬开始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大会战”,对梳理出的固西一级公路、福银高速固原市区南出口等18个重点工程项目中的征地拆迁和阻工挡工问题,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牵头单位,并限期研究解决。目前,通过发布公告、入户动员、集中行动等措施,依法按程序初步解决了13个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和阻工挡工问题,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为以后依法征地拆迁、打击违建抢建积累了工作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连日来,原州区积极组织区、乡、村三级干部给阻工挡工群众讲政策、做工作,充分发动阻工挡工群众的亲属、好友以及村上有名望的老人、清真寺阿訇、公职人员单位的领导等给阻工挡工群众说道理、谈利弊,帮助阻工挡工群众解开思想上的“疙瘩”,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成功化解了福银高速固原市区南出口、盐化工项目区、彭堡镇蒋口村750千伏变电站和吴磨村里沟组低改电项目、古雁岭绿化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9个工程项目阻工挡工问题。协调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将固胡公路建设中离施工红线最近的5户人的院落,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评估和征收补偿,解决了工程阻工挡工问题。协调施工企业承诺群众对施工车辆途经压损的路面及时维修,解决了风润风电项目阻工挡工问题等。

重大项目是为老百姓谋福祉的民生工程,是带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引擎,而征地拆迁工作则是决定重点项目能否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今年在一些项目区,一些群众借机漫天要价,恶意阻工挡工,严重影响了重点工程建设进度。为此,原州区专门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区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拆迁大会战”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项工作。通过反复做思想动员工作,对群众部分合理要求予以协调解决,对恶意阻工挡工的依法严厉打击。逐一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再梳理、再调查,面对面与阻工挡工群众交流,深入细致了解阻工挡工原因及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对存在的阻工挡工问题认真分析症结,对症研究解决办法,做到综合施策、一案一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通讯员 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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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办法条例内容

第一条 昆明至禄劝公路改建工程是指由西山区普吉起,经富民县城和者北过境线到禄劝县城过境线止,全长约73公里的普通二级公路。

昆明至禄劝公路(以下简称昆禄公路)改建工程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较大,为缩短周期加快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约需征(拨)土地2000余亩。

征(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政府有关征地的规定,取下限对本辖区内拟征的土地分不同类别,进行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测算后予以补偿(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昆禄公路的改建对禄劝县及其沿线各地的经济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是我市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乡(镇)村社和个人要顾全大局,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昆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公路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成立昆禄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统一安排昆禄公路改建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统征和拆迁,征地拆迁费用由各县、区政府承担。

市政府委托昆禄公路改建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定征地拆迁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到征地拆迁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宜。

第五条 征用国有、集体的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已办理过四荒地拍卖(出让)手续的土地,可根据出让金和投入总费用作适当补偿。原属于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个别征用面积较大且直接影响被征用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征地后,被征地村(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地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人均耕地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他用或占用私分。

第八条 征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计算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拨)土地手续,等面积赔还,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等用地,只按原地类付给征地费,不办理农转非。

第九条 昆禄公路改建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一般应在已征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安排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办理。

工程结束确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任何单位都不得借机按此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征用与改建公路工程无关的土地。

第十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昆禄公路建设用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指挥部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村、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剩余人员的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参照昆曲、昆河公路拆迁安置的办法,同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其中,产权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同产权单位签定补偿协议;属县、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公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农村集体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的,按协议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或补助。个别情况,谁批准,谁负责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由市指挥部同产权单位签定补偿协议,需新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照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

全民单位的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市指挥部或县、区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定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

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征地拆迁费以外提出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对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投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昆明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昆禄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结束,本办法随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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