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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全文

2022/07/1626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本规定中重点公路工程,指在双鸭山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财政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的一级、二级公路及重点旅游公路。 第二条 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推进工作。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

第一条 本规定中重点公路工程,指在双鸭山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财政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的一级、二级公路及重点旅游公路。

第二条 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推进工作。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条 征拆工作的基本流程。(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图;(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施工用地规划范围图,结合相关政策划定征拆红线;(三)自然资源、通讯、水利、农业、文化等部门负责提供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征拆内容、补偿标准,并负责相关征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卷和审批;(四)修建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负责依法委托征拆承办单位,并督促其客观、公正、依规、按时完成所负责工作。

第五条 征拆工作的资金管理。(一)公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预算批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动迁费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征拆资金总额,实行费用包干,征拆资金不足部分由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自筹解决,结余部分作为对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的奖励资金;(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三)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征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顺畅。

第六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减免。属于中、省直单位职责范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争取最大限度减免。

第七条 征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耕地、荒地、林地,一律不予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占一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占两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占退耕还林地补偿,按照国家和我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建筑物补偿:按照所属地标准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穿越城镇、村屯,公路主线、跨越桥、连接线等两侧的商服、住宅不在公路设计拆迁范围内的,不予补偿。

无法出行的由重点公路建设单位组织修建连接线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征拆完成后要将全部征收土地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套取补偿的单位、个人,将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重点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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