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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指标》体现了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对土地的需要,同时综合考虑行业安全生产与用地节约,通过对项目规模和各个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的控制,达到节约集约用地效果。
“《指标》既有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又有管理政策上的要求,既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
《指标》是对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修订。随着油气田采油井场、采气井场的钻井技术不断提高,目前井深已经达7000米,而在2009版的《指标》中井深只控制到3000米。新的《指标》满足了石油天然气行业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需要。此外,2009版《指标》尚未涵盖致密气、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气田的开发建设,修订后将目前国内新增的各类油田、气田、输油气管道的建设项目用地全部涵盖,实现了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的全覆盖。
上述负责人指出,文件名称中去掉了原先有的“建设”一词,增加了“控制”一词,更强调《指标》的用地范围和控制作用。《指标》中所指的土地,既包括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无论占用的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均应遵循本《指标》的控制性要求。
《指标》总体框架包括指标主体、术语、指标条文说明3部分。指标主体共分5章,分别是基本规定、油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气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指标调整。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了指标主要适用于新建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站场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确需突破《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需要开展节地评价,评审论证。在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中,将油田工程用地功能分区从原有的10个调整到13个,增加了新的站场类型和分档类型。在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中,对气田工程项目的功能分区作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站场类型和分档类型。同时,增加了长距离输油气管道管径和分档数据,天然气管道的管径从由800毫米调整到1500毫米,增加了大口径天然气管道的分档类型,支持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国际合作的现实需求。
条文说明部分附有500多个典型测算实例,便于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落实。 2100433B
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会议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安全生产、节约集约等原则,在用地指标中客观体现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新工艺新技术对土地的需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因素,实行安全生产前提下的合理用地,同时进一步强调用地控制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会议指出,此次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修订,既是完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石油天然气用地管理、促进石油天然气项目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石油天然气行业新技术新供给发展的需要、支持石油天然气行业国际化合作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油气田采油采气井场的钻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拓展,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新功能分区增加,以及长距离大管径输送管道项目发展等,对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议提出,此次修订依据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要求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对指标控制作了明确要求,对功能分区进行了细化,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修订后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既有管理政策的要求,又有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既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基本依据,又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在用地审批和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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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采矿 /矿物工程师和注册机械工程师 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一、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共 438人) 北京市(共 86人) 彭丹心 张效铭 陈小莉 李宗林 逯 峰 罗艳灵 曾大鸣 王 红 杨思坤 安维杰 仰书陶 张国栋 胡章全 袁 燕 杨冀平 朱 江 齐 桃 雷方辉 张 翠 李忠涛 任叙合 周晓红 赵英年 陈荣旗 陈胜森 王春升 贾士栋 朱海山 黄 喆 王永山 张 红 王功礼 李建民 韩景宽 隋永刚 吴明胜 郑 凡 惠熙祥 孙铁民 王瑞泉 白晓东 吴 音 张福琴 赵乐晋 云成生 王常莲 何 军 赵伟凡 张蓉生 张德姜 马新生 杨莉娜 李文绮 迟尚忠 王惠敏 叶学礼 秦 光 陶志江 张振庭 刘世禄 刘玉梅 王元春 齐建华 王予新 倪 晓 庄贵涛 王全占 张 红 张志贵 王惠正 李 俭 郜闽慧 赵旭青 张义贵 谭春艳 蒋 惠
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para" label-module="p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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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2015年12月2日
第十一条 本章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六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构筑物、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4的规定。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计算容积率时,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计算建筑系数时,应为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占地、构筑物占地及堆场用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但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除外。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五)工业企业内部要结合建筑间距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的绿地也应尽量减少,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总量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上述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按控制标准相应核减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要求建设2层以上厂房。鼓励利用低效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以及用地面积小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