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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2/07/1520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本章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六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构筑物

第十一条 本章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六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构筑物、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4的规定。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计算容积率时,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计算建筑系数时,应为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占地、构筑物占地及堆场用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但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除外。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五)工业企业内部要结合建筑间距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的绿地也应尽量减少,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总量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上述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按控制标准相应核减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要求建设2层以上厂房。鼓励利用低效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以及用地面积小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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