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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是2009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积极开展电力保护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综治办负责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有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和用电单位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二)各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

(三)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各级规划部门应严格规划审查,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五)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应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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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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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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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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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富政办, 2005? 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 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各科室、中心: 近年来,市政府办公室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 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 以建设“人民满意”机关为目标,积极参与政务,认真管理事务, 切实搞好服务,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对办公室工 作的新要求,办公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开展保持 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转变作 风,规范服务,提高效能,努力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在办 文办会办事上下功夫,在强化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力求全面出色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 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是市政府办公室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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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正>近日,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南京将用5至10年时间,逐步打造\"多中心\"、\"开敞式\"的生态现代化都市发展的新格局。南京还提出,老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医院、学校,需新建、扩建的,一律向外围新区集中;老城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待改造地块,禁止插建高层非住宅建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保证了电力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见附件)内违法建设、施工和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现象日趋增多。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相关单位要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等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电力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企业变电所安全防范暂行规定》,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必要手段。所有供、用电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

三、各级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严格规划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特殊情况,由规划部门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会签制度。

四、各级规划部门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电力保护区的规定。特殊情况需要减小距离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所有者达成协议;无法采取安全措施时,由电力建设单位负责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协商,按规定程序拆除。

七、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或在建、规划中)公路边线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区域进行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时,交通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和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协商,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办理相关迁移手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现有电力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物体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时,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九、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树林时,应相应提高线路高度。如不具备提高线路高度的条件时,应按批准的规划高压走廊留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高大树木、竹子;对需移植、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协议。

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木、竹子。供电企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十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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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和全市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度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认识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十二五”刚性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既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产生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形成倒逼机制的突破口,是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我市全面完成了“十一五”减排任务,但“十二五”减排面临着指标增多、领域更广、减排空间收窄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双重压力。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力气、采更取有力举措,围绕调整产业结构、科技创新、建立长效机制、提升能力和推进重点领域减排等5个方面,大力推进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度和“十二五”减排任务。

二、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十二五”减排

为做好“十二五”减排工作,要着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详见各辖市、区及市相关部门“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书)。

(一)全力以赴,推进结构调整。要建立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体系和推进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开展化工专项整治。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的要求,关闭一批违法违规设立、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十二五”期未,关闭或转产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占2010年末总数的20%。

2.转移印染企业。进一步加大印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工况监控。通过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禁止审批新、扩、改建项目和违法按上限处罚等措施,形成倒逼机制,加快印染企业产业转移。

3.淘汰冶金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要求,淘汰龙祥钢铁、华夏钢铁、东方特钢、溧阳市瑞丰冶炼、兴盛钢铁、新昌钢铁和三维铸造等企业的小高炉、小烧结、小电炉等落后产能,中天钢铁在新建烧结机、炼铁、炼钢设备投产后,淘汰相应的原有生产设备,实现产能总量平衡。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快速增长,根据国家工信部每年公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按时淘汰我市18个行业相关企业的落后产能。

4.抓好能源结构调整。狠抓能源结构改善,全社会用煤量原则上不能突破2010年水平。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要充分利用川气东送工程,开展“禁燃区”建设,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经信部门要研究制订全市热电行业整合方案,合理制订热电联产规划,严把新(扩)建热电联产项目审批关,在半径15公里以内不得重复建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加快现有燃煤小热电整合,淘汰落后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淘汰在供热半径范围内的小锅炉。

5.提高准入门槛。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集中。二是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新增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与各辖市、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减排任务的,次年一律停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暂停试生产。三是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末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供电、供水。四是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一着不让,抓好重点工程。各辖市、区及各重点单位要倒排进度、逐个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工程减排项目。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完成江边污水厂三期(10万吨/日)、金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1.5万吨/日)、金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2万吨/日)、溧阳市花园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日)和武南污水处理厂二期(4万吨/日)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快老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上一轮被撤并老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或污水接管工作,其中金坛6个、溧阳3个、武进13个。结合万倾良田建设、农村联片整治,加快农村生活污水点源治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200个农村点源治理设施。进一步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市城乡建设局要将市区尚未接管处理的49万人口生活污水中的50%接管处理,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不低于85%,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不低于90%。

2.加快实施中水回用。市乡城建设局和各辖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将提标改造后的尾水用于工业生产、绿化和市政用水,回用水量不低于15%。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到2014年底,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必须有20%以上的印染企业建成深度处理工程,实施中水回用,回用水量不低于20%,天宁区印染企业中水回用率达到18%。

3.加快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金坛、溧阳、武进和新北区政府要制定“十二五”期间畜禽养殖业整治规划,通过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等措施,严格控制散养规模,增加规模化养殖比例,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点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都要严格做到干湿分离、清污分流,采取沼气利用、生产有机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已完成整治工作的养殖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减排工程运行正常。列入省政府减排目标任务书的金坛金谷牧业公司、常州康乐农牧有限公司、江苏省永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区小河卫星奶牛养殖场等减排治理工程,必须按时完成。

4.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脱硫脱硝。年内完成中天钢铁4台180平米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到2014年,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设计生产能力4000吨/日熟料以上的生产线要完成脱硝改造,其中溧阳市南方水泥脱硝示范工程要力争在年内开工,确保在2012年下半年形成减排能力。2013年底前中天钢铁、申特钢铁要完成脱硝改造。

5.加快推进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对目前尚未完成炉外脱硫改造的新东热电、震华热电、湖塘热电(新厂)和南洋热电,必须于2012年底前完成炉外脱硫改造。国电常州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2013年底前拆除所有热电企业的炉外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火电、热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前全部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到2013年底,国电常州、金坛市加怡热电、武进区亚能热电、东升热电和新北区新港热电等企业,要完成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工程建设,其余热电企业要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组织实施低氮燃烧或炉外脱硝工程,确保达标排放。

6.加快实施机动车减排工程。要结合蓝天工程,年内制定国IV成品油供应方案,并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IV油品。新车上牌严格按环保部型式核准目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控制国III以下机动车转入。推行机动车国IV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通过年检,不许上路。及时收集和拆解报废车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严格按环保部型式核准目录核发环保标志。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到2012年,限行区面积大于建成区的30%,每天限行时间大于8小时。到2015年,淘汰全部2005年以前的运营“黄标车”,2011年完成20%的淘汰任务。

(三)铁腕治污,促进管理减排。充分运用和发挥“十一五”期间建成的减排治污工程效能,发挥最大效益。

1.实施绿色信贷动态管理。如发现企业出现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将其环境信用等级调至“黄色”或“黄色”以下,并通报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办理企业信贷审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2.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污水厂、乡镇污水处理厂,对其所在园区、乡镇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热电企业,通报省环保厅和省电监会,加倍扣减其脱硫电价。对多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要在媒体公开道歉,造成污染事故的,提出公益诉讼。

3.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污水处理、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全口径核查,必须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考核运行负荷率、出水达标率和污泥安全处置率,并将其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全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对火电、钢铁、造纸、印染企业,重点检查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督促企业开好用好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4.加强运行管理在线监测。积极推进第三方运行,新建成的减排工程,在线监测仪要及时安装到位。进一步完善中控系统建设,污水处理厂、印染、造纸污水处理设施及火电、钢铁、水泥的脱硫脱硝设施须按要求建设中控系统,历史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对日处理水量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实施工况监控。

5.制订“十二五”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按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新增国控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工作。

(四)完善台帐,支撑减排。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台账资料。各类工程减排项目台账,要收集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及副产物产生量,并审核完整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对结构调整项目要收集政府关停文件、断水停电证明、营业执照注销(变更)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证明、环评审批文件及关停前后对比照片等。

三、充分挖潜,补充完善年度计划

根据省环保厅的通报数据,抵消新增量后,我市2011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三个指标略有下降,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增,主要原因有钢铁、水泥产量增加较大,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各辖市、区要充分挖潜,立即制订2011年的减排应急预案,排出一批减排量大、见效快的结构减排项目为年度应急项目,并报市政府。在项目排定时,一要结合化工专项整治、涉铅企业专项整治和禁燃区建设,将年内关闭的化工企业、涉铅企业、已拆除的燃煤设施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列入减排计划;二要结合太湖治水,将2010年及今年的畜禽养殖场整治、农村点源治理项目列入减排计划;三要结合清洁生产,将实施中高费方案,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的项目列入减排计划。各地进入减排预警状态后,要立即实施减排应急预案,凡立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要求投入运行的,由当地政府下达停产整治要求,减排设施建成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结构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关闭的,于计划期限的次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关停或搬迁要求,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四、强化保障,确保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减排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环保、发改、经信、城乡建设、农委、公安、统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把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和责任人。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每年年度减排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工程),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将减排工作作为“环保在行动”工作的重点内容,每月检查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并在点评会上通报。强化减排考核结果应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辖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监察局每季度督查一次减排工程建设情况,对未按时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影响到全市年度计划完成的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问责,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定期邀请人大、政协对各辖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

(四)加强资金投入。一是政府减排资金、引导资金要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扶持减排量大、减排效益好的项目,充分发挥减排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三是完善环境资源补偿机制,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到实处。四是严格脱硫电价考核,2011年底,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60%,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促进电力企业开好用好脱硫设施。五是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出台政策,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六是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强化科技支撑。将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共性关键技术,作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吸收、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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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总局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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