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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在1999.01.12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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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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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他就业服务职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登记手册》和员工档案制度。《员工登记手册》由劳动主管部门制发,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备查。

第八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负责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职业培训。劳动主管部门对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录用标准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第(四)(五)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第(六)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医疗补助费以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三个月的实得工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实得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实得工资基数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得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除第十五条(一)(二)(三)项及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用人单位补偿,补偿额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补偿。劳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期之间的差额计算,每差一年补偿一个月实得工资。实得工资的计算按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裁减员工,在六个月内再录用员工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员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超时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休假一日;

(二)春节,休假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休假一日;

(四)国庆节,休假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日的产假。具体办法按国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园区设立由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员工代表三方组成的指导工资政策的工资指导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生产力发展状况、市场竞争、通货膨胀等因素,形成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园区劳动主管部门公布,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照工资水平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水平、内部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第二十八条 园区公积金包括的员工医疗(含生育)、养老、住房、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照园区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其他地区,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依照园区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建立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保险,并应当视其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其他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长期治疗的,按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及安全、卫生的有关资料、档案,发生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发生死亡事故须在12小时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 以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机械或设备的安装、使用,用人单位须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者应当具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劳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对女员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承包中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各种建设工程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必须接受园区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工程的总承包商应当对本企业员工和各分包商企业员工实行严格的劳动管理。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受聘于总承包商或者受聘于分包商)在执行劳动管理规定上一视同仁。总承包商应当对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承担劳动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总承包商在分包时应当将劳动管理作为分包合同的内容,当发现分包工程出现任何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或者义务。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以调解为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园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劳动主管部门代表任主任。

第九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权依法参加、组织工会。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成立工会,应当向园区工会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工会联合会接到申请后,与该单位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成立工会。

第四十五条 园区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在研究确定本单位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听取本单位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劳动监察

第四十七条 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监察规定》负责监督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违反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任何问题,有权向劳动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进行举报。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主管部门查阅本单位《员工登记手册》、劳动档案和有关劳动管理、卫生、安全方面的材料,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及管理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现场调查或者电话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如需调查有关员工情况或者请某一员工到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劳动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员工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后的10日内据实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 劳动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执法,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或者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三条 劳动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调查用人单位情况时,涉及该单位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园区劳动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按第四、第五条规定招聘员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除责令及时纠正外,对已造成危害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劳动主管部门将提请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操作;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登记手册”,指对用人单位的员工进行诸如姓名、性别、住址、职务(工种)、工资收入等情况进行登记的手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指因尚不能完全克服的不良劳动条件,而使劳动者产生的一种病变。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指由劳动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员工下达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劳动管理的某一事项或者某一方面进行答复的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由劳动主管部门因用人单位或者员工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其他地区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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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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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9页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年 7月 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 199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 24号 令)适用至 2011 年 6 月 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 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 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 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 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 接。对于 2011 年 6月 30 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 2011 年 7月 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

苏州工业园区概述 苏州工业园区概述

苏州工业园区概述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7页

1 苏州工业园区 概述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新两国政府间重要的合作项目, 1994 年 2月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 5 月实施启动。园区地处苏州城东金鸡湖畔, 行政区域面积 288平方公里,下辖三个镇,户籍人口 27万,其中,中 新合作开发区规划发展面积 80平方公里。 我们的目标是: 把苏州工业 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 园林化的新城区。 作为中新两国政府间重要的合作项目,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 一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江苏省委、省政府 和苏州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园区项目作为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予以 全力推进。十二年来,在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园区的开发建设一 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 40%左 右,累计上交中央和省市各类税收 460 亿元,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40 万个。 2006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施工项目劳动管理内容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一、劳动力的组织形式

项目施工中的劳动力组织,是指劳务市场向施工项目供应劳动力的组织方式及施工的班组中工人的结合方式。施工项目的劳动力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劳务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力,应组织成作业队(或称劳务承包队),可以成建制地或部分地承包项目经理部所辖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劳务作业。该作业队内设有管理人员,可管辖该队作业人员。其职责是接受劳务部门的派遣,承包工程,进行内部核算,职工培训,思想工作,生活服务,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果企业规模较大,还可由3~5个作业队组成劳务分公司,亦实行内部核算。作业队内划分班组。

(2)项目经理部根据计划与劳务合同,接收到作业队派遣的作业人员后,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或保持原建制不变,或重新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专业班组:即按施工工艺,由同一工种(专业)的工人组成的班组。专业班组只完成其专业范围内的施工过程。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专业施工水平,提高熟练程度和劳动效率,但是给协作配合增加了难度。

混合班组:它由相互联系的多工种工人组成,可以在一个集体中进行混合作业,工作中可以打破每个工人的工种界限。这种班组对协作有利,但却不利于专业技能及熟练水平的提高。

大包队:这实际上是扩大了的专业班组或混合班组,适用于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作业承包。该队内还可以划分专业班组。其优点是可以进行综合承包,独立施工能力强,有利于协作配合,简化了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劳动力优化配置的目的是保证生产计划或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使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工程成本。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劳动力配置的依据与数量,劳动力的配置方法和来源。

(一)劳动力配置的依据

就企业来讲,劳动力配置的依据是劳动力需要量计划。企业的劳动力需要量计划是根据企业的生产任务与劳动生产率水平计算的。

就施工项目而言,劳动力的配置依据是施工进度计划。

(二)劳动力的配置方法

一个施工企业,当已知劳动力需要数量以后,应根据承包到的施工项目,按其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种需要数量进行配置。因此,劳动管理部门必须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其劳动力需要计划。每个施工项目劳动力分配的总量,应按企业的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进行控制。

(1)应在劳动力需用量计划的基础上再具体化,防止漏配。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力计划进行调整。

(2)如果现有的劳动力能满足要求,配置时尚应贯彻节约的原则。如果现有劳动力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经理部应向企业申请加配,或在企业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招募,也可以把任务转包出去。如果在专业技术或其他素质上现有人员或新招收人员不能满足要求,应提前进行培训,再上岗作业。培训任务主要由企业劳务部门承担,项目经理部只能进行辅助培训,即临时性的操作训练或试验性操作练兵,进行劳动纪律、工艺规范及安全作业教育等。

(3)配置劳动力时应积极可靠,让工人有超额完成的可能,以获得奖励,进而激发出工人的劳动热情。

(4)尽量使作业层正在使用的劳动力和劳动组织保持稳定,防止频繁调动。当在用劳动组织不适应任务要求时,应进行劳动组织调整,并应敢于打乱原建制进行优化组合。

(5)为保证作业需要,工种组合、技术工人与壮工比例必须适当、配套。

(6)尽量使劳动力均衡配置,以便于管理,使劳动资源强度适当,达到节约的目的。

(三)劳动力的来源

企业进行两层分离,组建了内部生产要素市场、项目法施工的劳动力来源按下述要求考虑。

(1)从企业总体上讲,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是:自有固定工人;自建筑劳务基地成建制招募的合同制工人;其他合同工人。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企业自有固定工人逐渐减少,合同制工人逐渐增加,而主要的工人来源将是建筑劳务市场,实行“定点定向,双向选择,专业配套,长期合作”,形成“两点一线”(“两点”即劳务输出方与输入方,“一线”即建筑市场)。

(2)就施工项目来讲,作业工人统一由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按项目经理部的劳动力计划提供。内部劳务市场提供的劳动力,大部分来自建筑劳务市场。特殊的劳动力,经企业劳务部门授权,由项目经理部自行招募。企业内部劳务市场,由企业劳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经理部不设固定的劳务队伍。当任务需要时,与内部劳务市场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任务完成后,解除合同,劳动力退归劳务市场。项目经理享有和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自主决定用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并自主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务人员等。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三、劳动力的动态管理

劳动力的动态管理指的是根据生产任务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对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协调,以解决劳务失衡、劳务与生产要求脱节的动态过程。其目的是实现劳动力动态的优化组合。

(一)项目经理部对劳动力的动态管理起主导作用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和变化,从社会劳务市场中招募和遣返(辞退)劳动力。

(2)项目经理部根据劳动力需要量计划与作业队签订劳务合同,并按合同向作业队下达任务,派遣队伍。

(3)对劳动力进行企业范围内的平衡、调度和统一管理。施工项目中的承包任务完成后收回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平衡、派遣。

(4)负责对企业劳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兑现合同中的经济利益条款,进行合乎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奖罚。

(二)项目经理部是项目施工范围内劳动力动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项目经理部劳动力动态管理的责任是:

(1)按计划要求向企业劳务管理部门申请派遣劳务人员,并签订劳务合同。

(2)按计划在项目中分配劳务人员,并下达施工任务单或承包任务书。

(3)在施工中不断进行劳动力平衡、调整,解决施工要求与劳动力数量、工种、技术能力、相互配合中存在的矛盾。在此过程中按合同与企业劳务部门保持信息沟通、人员使用和管理的协调。

(4)按合同支付劳务报酬。解除劳务合同后,将人员遣归内部劳务市场。

(三)劳动力动态管理的原则

(1)动态管理以进度计划与劳务合同为依据。

(2)动态管理应始终以企业内部市场为依托,允许劳动力在市场内作充分合理的流动。

(3)动态管理应以动态平衡和日常调度为手段。

(4)动态管理应以达到劳动力优化组合和以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为目的。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四、劳务承包责任制

劳动服务方式应当实行劳务承包责任制,即由企业劳务管理部门与项目经理部通过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包劳务,派遣作业队完成承包任务。作业队到达项目现场以后,服从项目经理部的具体安排,接受根据承包合同下达的大包任务书或施工任务单,按大包任务书或任务单的要求施工。

(一)企业劳务部门与经理部签订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份企业劳务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业任务及应提供的计划工日数和劳动力人数。

(2)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

(3)双方的管理责任。

(4)劳务费计取及结算方式。

(5)奖励与罚款。

其中的关键内容是双方的责任。企业劳务管理部门应负责包任务量完成,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节约,包文明施工,包劳务费用。项目经理部应负责作业队进场后的各种保证:保施工任务饱满和生产的连续性、均衡性,保物资供应和机械配套,保各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保技术资料及时供应,保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及设施等。

(二)劳动管理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向作业队下达劳务承包责任状责任状

是上级向下级或是雇主(项目经理部)向被雇员(承包队)下达任务,下级向上级或是雇主(项目经理部)向被雇员(承包队)作出承诺的协议性文件。

责任状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建立,劳务承包责任状的内容如下:

(1)作业队承包的任务内容及计划安排。

(2)对作业队的进度、质量、安全、节约、协作和文明施工要求。

(3)考核标准及作业队应得的报酬、上缴任务。

(4)对作业队的奖罚规定。

施工项目劳动管理五、施工项目的劳动分配方式

(一)劳动分配的内容

施工项目劳动分配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作业队劳务费的收入。

(2)作业队对班组劳动报酬的支付及奖罚收支。

(3)作业队向劳务管理部门上缴任务的完成。

(4)班组内部的分配。

(5)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劳务部门劳务费结算。

(二)劳动分配的依据

(1)企业的劳动分配制度。

(2)劳动工资核算资料及设计预算。

(3)劳务承包合同及劳务责任状。

(4)劳务考核结果。

(三)劳动分配的一般方式

(1)企业劳务部门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即根据包工资、包管理费的原则,在承包造价的范围内,扣除项目经理部的现场管理工资额和应向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分摊额,对承包劳务费进行合同约定。项目经理部按核算制度,按月结算,向劳务管理部门支付。

(2)劳务管理部门负责按劳务责任状向作业队支付劳务费,该费用支付额根据劳务合同收入总量,扣除劳务管理部门管理费及应缴企业部分,经核算后支付。作业队按月进度收取。

(3)作业队向工人班组支付工资及奖金,按计件工资制,在考核进度、质量、安全、节约、文明施工的基础上进行支付。考核时宜采用计分制。

(4)班组向工人进行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并根据表现对考核结果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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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全面人事劳动管理简介

建筑企业全面人事劳动管理是建筑企业全面管理的内容之一。建筑企业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人尽其才为目标,对企业人员所施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管理。其主要特点是:(1) 全企业性,与企业各部门各层次都有关联; (2) 全过程性,实行从人员规划、招收、教育、组织、使用、考核、奖惩、辞退全过程的连续管理;(3) 全员性,包括行政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内的全体人员既是管理对象,又都有权参加管理。

全面人事劳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个人志趣、工作需要、教育培训、成效考核、劳动报酬、职位升迁等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开发人才、量才使用、人尽其才,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由企业人事副经理负责组织实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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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招商中心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招商中心隶属娄葑镇管辖,是娄葑镇经济工作的主窗口,全面负责娄葑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境内、外的招商引资,为投资客商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注册等一站式服务,以及协调推进入驻企业发展等后续跟踪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招商中心

娄葑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邻苏州古城区,东靠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北部、南部分别与相城区、吴中区相接。开发区规划面积70多平方公里,由南区、北区、东区、东南区和一个商业开发带组成,是园区内最大的产业配套区,享有国家给予园区的各项同等优惠政策。目前开发区已引进外资企业900多家,内资企业9700多家,其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80多个,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40多个,世界500强项目10多家,已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娄葑镇也先后获得全国千强镇第五名、江苏省社会经济综合实力第一镇、江苏省发展乡镇企业先进乡镇等荣誉,娄葑开发区旨在打造一个高标准、现代化和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产业配套区和城市副中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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