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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英文译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 SCIA ”。

第二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建筑业协会经深圳市建设局审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深圳建筑业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促进深圳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邮政编码: 518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

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

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六)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宣贯 ISO 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对沙河和南山两个外驻施工企业

生产、生活基地实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四)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本协会的理事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再由理事会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会员为代表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或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会员的除名;

(七)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七)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非重要内容的修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 68 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设副会长 4 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 2 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协会工作人员也可向会员单位借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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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现有专职人员16名,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所有部门负责人实行岗位轮换。秘书处设一室三部,其职能为:

●办公室职能:

1、人事劳资管理;

2、秘书处党务管理;

3、公文、会务管理;

4、车辆、办公用品管理;

5、会刊编辑、发行管理;

6、财务管理;

7、接待、交流、联络、考察等事务;

8、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培训鉴定部(对外挂市建筑培训中心和市建筑施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两块牌子),其职能:

1、编制年度培训、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2、基层管理人员培训;

3、操作工人技能掊训及鉴定;

4、建造师考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5、工程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培训;

6、其他有关培训;

7、开展各类型讲座;

8、组织行业各工种比武竞赛;

9、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技术管理部(对外挂总工程师委员会牌子),其职能:

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优质结构、市优质专业工程、 市优质工程评选);

2、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市文明工地、市双优工地评选);

3、四新、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管理;

4、优秀QC小组成果、市级工法的评审及发布;

5、工程技术咨询管理;

6、用户满意工程的评选;

7、组织优质工程、双优工地的现场观摩交流;

8、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向省、部级推荐优质工程、双优工地、QC成果、先进工法、用户满意工程等事务,并组织、接待各上级部门的复查工作;

10、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企业与执业资格管理部(对外挂建造师分会和建筑机械 管理与租赁分会两块牌子)其职能:

1、会员会籍管理(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2、行业自律管理;

3、行业统计;

4、品牌企业评选管理;

5、“三优”评选管理(优秀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总工);

6、专家库管理;

7、网站管理和建筑法律咨询工作委员会管理;

8、会费缴纳管理;

9、建造师分会管理和执业经理人分支机构管理;

10、建筑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工作委员会的管理;

11、在政府与企业间上传下达、反馈信息;

12、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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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发展现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专门论述:“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中央把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当成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李宇明同志为首的建协第四届理事会(2002年元月24日换届)、第五届理事会(2007年4月10日换届),坚持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办会宗旨、坚持“会员办会、专家治会、社会监督”的办会方针,逐一落实“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职能,在开展创优、创先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开展企业调研,为会员服务,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自律和自身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协会紧紧围绕 “十一五”规划和市建设局“建设支柱产业、打造建筑之都”的战略目标,积极为企业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推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高,创精品工程、树品牌建筑,推动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创品牌企业、树行业优秀人才,扩大对专业队伍的服务范围,业务渗透建筑机械和周转材料领域。积极为企业创造生产环境、着力解决了大型施工企业的生活生产基地问题。连续两年被市建设局授予“服务先进单位”。

协会坚持“会员办会,专家治会,社会监督”的办会方针,真诚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会员监督。实行专家治会,开展工作依靠专家。协会设立了专家委员会,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专家对业务决策的结果负责。办事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协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社会公信力得到增强。专家委员会下设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并建立了协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为专业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专家库有专家423人,共分为建筑、结构类、咨询、培训类、市政工程类、电气、自动化类、暖通、燃气、给排水类、建筑机械类、法律类和其它类专业。

协会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注册建造师分会/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和三个法人单位 (深圳市建筑培训中心/深圳市建筑施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公司 )

我协会在有关协会的任职:

·中国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常务理事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常务理事

·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副会长

·深圳市新闻出版协会副会长

·深圳市质量协会理事

经过四届五届协会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100万元,自有房产3500多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和开展培训工作,固定资产总值约400万元。

新一届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努力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牢把握协会发展的历史机遇,在创新中发展,在规范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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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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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简介

深圳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28日。业务指导部门是深圳市建设局,注册登记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协会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注册建造师分会/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和三个法人单位 (深圳市建筑培训中心/深圳市建筑施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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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领导成员

深圳建筑业协会领导及职务

部门或机构

姓名

职务

领导班子

尹剑辉

会长

彭迎祥

秘书长

张志强

副秘书长

赵正明

副秘书长

潘小兵

副秘书长兼工程部部长

综合办公室

黎军

主任

郑阿曼

副主任

胡晓萍

副主任

刘志彬

副主任

周业兢

秘书

卜庆忠

司机

工程技术部

黄友义

副部长

关伟晋

副部长

任霏

秘书

市场发展部

王娜

部长

陈克旺

副部长

苗 靖

副部长

何锦琼

主办秘书

李孔炎

秘书

培训中心

田 力

副主任(主持工作)

林小庭

副主任

赵丽娟

副主任

黄 浩

主办秘书

肖 阳

主办秘书

马星星

秘书

张楚东

秘书

王 力

秘书

杨欢欢

秘书

陈 鹏

秘书

刘艳华

秘书

滕 蓉

会计

于红军

出纳

财务部

兰丽娟

部长

谭丽娅

出纳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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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文献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9页

1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Labonr Service Enterprises Branch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称建筑劳务企业分会) 。本工作 办法是根据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是由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 劳务作业及与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 自愿组成,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的、 非营利性经济 类非法人社团组织,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宗旨和任务:以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代表、 协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4页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4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 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以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为主要会员, 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 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 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 备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受深圳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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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业协会简介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评比表彰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

违规收费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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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业产业协会

广东省低碳产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是第一批获批具有广东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机构,是广东省财政厅及广东省民政厅联合重点培育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秘书处设在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地环大楼C座5楼,固定办公场所面积达200多平米,计算机、打印机、商务车等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一应俱全。

产业协会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为根本准绳,以低碳产业技术为基础,以“低碳技术与低碳产业、低碳发展、低碳生活相互促进”为基本理念,推广及普及低碳产业技术,促进低碳产业技术创新、低碳技术标准完善、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为全省从事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提供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等,促进碳贸易的国际合作,推动广东低碳发展。

产业协会拥有丰富的行业资讯和专业人才资源,始终坚持把服务置于首位,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对于承担和实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省低碳产品体系、低碳技术标准评审工作,具有各方面良好的条件和优势。

产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原华南理工大学校长、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刘焕彬教授;建有完备的专家库,库内共有300多名省内专家和100多位省外专家。他们是德才兼备,理论深厚,实践丰富,知悉行业发展状况和项目管理的资深人员,且均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一直以来,专家们积极认真参与政府低碳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等各类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定审核、验收鉴定工作。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是协会专家库的常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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