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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和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议定。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会员大会做出的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三月三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RBA)。登记证号:社证字第00678号。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0755)83545354 协会的宗旨: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理事单位40家(其中会长1家、副会长11家、常务理事13家)。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授予“...
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协会是团体不是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不存在“有限责任协会”这种组织。任何性质的协会(包括公司下设的协会)不是盈利性...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评比和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创建行业品牌,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制定本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漂白”房地产经纪行业?——解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设备与材料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行业标准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静电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智慧绿色节能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医养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Exploration&DesignAssociation缩写:SZEDA)。简称为"深勘设协"。
第二条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必须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本会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注册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楼2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制订,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会员的咨询和培训,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办好勘察设计刊物及网站,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信息内容准确、程序公正。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的各种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协办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及时公告。会员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宜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为单数。会长、副会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会长、副会长的候选名单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推荐产生。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是指单位,由各会员企业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出任。如本人工作岗位变动(调动或退休),其协会内职务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更换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是其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宜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为3名,在其中产生监事长1名,为监事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可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规划建筑、市政景观、工程勘察、专业专项等专业委员会和重建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有15个以上性质类同的企业会员。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应有15名以上来自于会员单位的个人代表。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应根据所属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设立程序为: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银行帐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委员会每年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以各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各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前,应知会本会秘书处,事后可凭正规票据报销一定比例的活动费用。本会秘书处集中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活动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某些职能工作。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一般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各自工作规则,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可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主任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一般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委员会违规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程序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本会对于投入的财产不保留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 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项目,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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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深圳市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关系,促进深圳市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指导监管部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11号工会大厦B座1001~1006室。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并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与协会管理;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有表决权(每一团体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六) 有监督权;
(七) 有退会的自由;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 行规、行约的审定;
(六) 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职权规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宜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人选,报会员大会选举;
(四) 提出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罢免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会员吸收和除名;
(九) 提出会费标准,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有需要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会员大会出席 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 选举时年龄超过68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处财务开支审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协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应当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市指导监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因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本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
新的相同类型的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协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督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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