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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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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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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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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单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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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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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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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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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出台随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方式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各行各业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既方便群众办事,又依法加强监管,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出台随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

3、《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19〕18号)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二)主要内容

1、各行政审批部门应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附件已发布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拟定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及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3、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内容共计五个方面;

4、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承诺;

5、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6、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处罚,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7、行政审批部门违反审批告知承诺制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全市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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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协调推进、督办考核。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应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暂行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拟定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及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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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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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87KB

页数: 16页

1 附件 1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重庆 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 、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 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 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

茂名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我市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试点,印发《茂名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首批事项清单》和《信任审批实施清单》。依托市信用平台开发“信用承诺”报送和公示模块,设置主动公开、审批替代、行业自律、证明事项和信用修复型等5大类型信用承诺,并向省和国家平台归集上报企业信用承诺、履约信息,实现信用承诺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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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7日起五类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

五类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工业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审批要求的厂房、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

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或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和既有建筑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

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

争分夺秒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我市又有新举措。4月7日起,我市将对五类项目全流程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模式。

为了让企业审批事项办理更加快捷,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纳入此次试点改革范围内的五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并明确将于4月7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根据《方案》,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首先,审批流程将进一步优化,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和既有建筑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并联阶段。

其次,审批事项将进一步精简。如,五类项目均取消“项目报建”事项;转变“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与项目赋码合并办理;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方式,将各专项验收事项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验收事项办理;而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免予办理环评、施工图审查等事项。

此外,审批时限也将进一步压缩。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15个工作日内;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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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部本级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0号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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