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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经三次以上在平台上竞价,并已采用无底价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都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
经过价值鉴定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3号) 2100433B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 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 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 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管、园林绿化、商贸、 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设置和 维护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关于于推进苏州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于推进苏州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苏州市加 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 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该模式由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 与节 能服务公司签定能源项目服务合同,以合同期内客户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当前的节能项目成 本,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承担融资风险。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 为客户提供节能潜力 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 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合同约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的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报关员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绿绿色)一式4份;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③有关运输单据,如提单、载货清单、装箱单、磅码单等;④出口外汇核销单。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法规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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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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