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主办的《装配式洁净手术室技术规程》(T/SZCA1-2020)首发仪式于2020年9月19日在深圳举行,标志着《装配式洁净手术室技术规程》正式开始实施。
2、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落实“工业互联网”、“产品环境在线监测”等政策的要求,在深圳市和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和建议、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的关心支持下,全国团体标准用时近两年,圆满完成《洁净生产车间环境在线监测技术规程》标准, 仪式于2021年3月27日举行正式发布,标志着正式开始普及实施。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的会徽为“ C、A”两个字母为载体,以会员大团结为宗旨构成,采用绿色与红色为主色调点,自然醒目,诠释着每一位洁净人以饱满的热情全心全意为洁净产业服务。
协会秉承服务、创新、自律、担当的宗旨,紧密围绕着会员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来弥补企业的短板,主动架起企业与政府、高校之间的桥梁,代表和维护深圳清洁净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洁净行业资讯、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珠三角和全国洁净产业间的共同发展。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理事单位40家(其中会长1家、副会长11家、常务理事13家)。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授予“...
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协会是团体不是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不存在“有限责任协会”这种组织。任何性质的协会(包括公司下设的协会)不是盈利性...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是中国洁净科技领域成立较早的专业协会,协会成立10余年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科创委、市工信委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领导下,在广大会员企业的鼎力支持下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现在已成为深圳市比较知名的社会组织机构,为深圳的洁净行业全面发展、服务会员企业、提升会员单位的综合实力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协会于 2013 年被深圳市民政局评为4A 级社会组织,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为协会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增添了动力。会员单位涵盖电子洁净工程、汽车工业、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核工业、生物工程、智能制造、5G互联网、传染病防治、实验室工程、DNA鉴定、检验检疫、医疗洁净工程(制药、食品、化妆品)等行业,洁净物流及仓储、洁净冷链技术、洁净先进技术与洁净工程配套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生产和研发等。
根据《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于 2017年10月份进行了换届,产生了新一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现任会长是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正刚。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视野开阔、阅历丰富、专业性强,敢于创新勇于尝试,协会新锐团队,团结而温暖,并有着良好的开拓和服务意识。
2019年协会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办的洁净技术方向大专班招生,为全国洁净行业的技术人才开启了专业学历教育,解决了洁净行业长期无专业技术课程的尴尬局面,未来还要推动洁净技术本科教育落地,为行业健康发展贡献深圳方案和深圳智慧。
协会自成立以来,邀请全国洁净行业优秀专家和技术人才到协会组织短期课程,累计培养洁净专业技术人才超万人次,为全国洁净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洁净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洁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 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三名监事以上,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 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 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协会(商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 兼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03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 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设备与材料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行业标准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静电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智慧绿色节能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医养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
2008年07月08日 协会注册成立;
2018年02月01日,协会被评估等级为3A;
2018年,协会组建了洁净专家顾问委员会。协会聘请了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资深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咨询服务,不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洁净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有:中国洁净行业泰斗、洁净标准制定者、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钟麟教授;
2020年 联合深职院共同开启全国首批“洁净工程”专业大专班。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从2018年开始,历经一年多的时间,走访、听取会员企业心声,与多所高校交流沟通,最终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作首个洁净工程专业课程获得省教育局的批准,并携手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洁净产业现代学徒制高职人才。与深职院联合开办的2019现代学徒制洁净工程专业的大专班已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开班,学生全部来自我会会员企业,结束了洁净产业规模大却无专业学科人才的历史,开启中国洁净产业三年制大专教育的新纪元,我会也已成为深职院产学研用基地,实习基地。目前第一年的文化基础课已经通过远程视频APP正常上课,学生出勤率90%,疫情当下,也阻止不了莘莘学子的求学热情和上进的脚步。
2020年9月 由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发布,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首个社会团体标准《装配式洁净手术室技术规程》于2018年6月召开首次标准研讨会,经过近两年的编制,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钟麟为主任委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张树军为副主任委员,以及来自国内知名医院、高校、科研机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共13位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规程的评审,并经许钟麟主任委员确认后,由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发布,并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进行印刷、出版。
2020年11月 为了加速制定装配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社团标准,填补该领域相关标准的空白,进一步增强疫病防控能力,提升公共卫生科研、医疗洁净空间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划建设攻关能力,11月27日,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办“装配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技术规程”社团标准立项及大纲研讨会,国内生物安全实验室大咖云集深圳,共商《装配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技术规程》编制之策。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文件
1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文件 深新材协“ 2011”023号 关于举办国家《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解读 暨深圳新材料产学研创新联盟挂牌仪式活动的通知 尊敬的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交会国际性、 先进性、广泛性的优势, 推动国家战 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新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 作为本届高交会的系列 活动之一,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兹定于 11 月 19 日上午 9:00 , 在深圳会展中心桂花厅举办 ?国家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解读暨深圳新材料产学研创新联盟挂牌仪式 ?的活动。 本次活动邀请到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高云虎做 《新材 料产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的解读报告,从《规划》的编制背景、 总体考虑、编制过程、主要内容等四部分进行全面解析。同时, 在挂 牌仪式上,还将选举产生 ?深圳产学研创新联盟? 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并整合深圳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7年年会召开
1月20日,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7年年会举行。会议总结了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7年工作,提出了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有关领导和企业代表作了讲话和发言。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朱冬青、副会长苗燕、副会长羡永彪,中国建材科研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院长巢文革,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公司总经理朱德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leanroom Technology(缩写GACT)。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所指洁净技术通常包括:为保证产品生产、科学研究等领域涉及的洁净室设施、装备方面要求,提供正压或负压等状态下保证空气净化技术、水纯化技术、洁净检测技术及相关的受控环境质量的污染控制技术、评定技术等。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组建,为在广东省境内工业洁净室、生物洁净室等清洁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相关受控环境的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5F-02室。邮政编码:510630。
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的任务
1)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2)研究探讨洁净技术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洁净技术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起草与监督实施。制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等,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洁净技术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会员单位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4)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准入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评定等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维护洁净技术市场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产品评优,鼓励创新。
5)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提供信息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洁净技术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创办信息网络资源库等。
7)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为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流提供服务。
8)依法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各项工作任务。
9)开展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涉及洁净技术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加大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力度。
10)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水平。
11)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为会员在洁净室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耗材)、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学习先进的技术,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并对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洁净技术和应用洁净技术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省内各地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等相关经济组织;
2. 应持有广东省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协会;
5.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共同关心的洁净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60000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七)国外驻粤机构、港澳台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美元。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具体职权是: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4) 制定会费标准;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会员的吸收;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8)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3)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6)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1)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2)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3)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4)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八日经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的会徽为“G、A、C、T”四个字母糅合而成的圆形,意思是协会有意将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让洁净技术行业周而复始地运转。字母由蓝、绿两色相隔,Logo蓝色为天空,绿色为大地,两种最纯净的颜色组成的地球代表着协会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信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已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自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2100433B
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鼓励创新,鼓励合作,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本协会依据《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进行规范运作,独立开展活动。协会充分尊重会员意志,反映行业呼声,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协会坚持以服务为工作宗旨,积极为会员服务,为洁净技术行业服务,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同时还配合政府,推进行业政、产、学、研、用合作,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科研开发,并为会员单位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人才;协会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凝聚行业整体力量,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提高我省洁净技术的整体水平。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政府探索由行政控制转向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完善立法、统一监管、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之路。
本协会将以中国电子学会洁净技术分会—南方工作站的平台为基础,建立专家库、信息库和人才库。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的会徽为“G、A、C、T”四个字母糅合而成的圆形,意思是协会有意将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让洁净技术行业周而复始地运转。字母由蓝、绿两色相隔,Logo蓝色为天空,绿色为大地,两种最纯净的颜色组成的地球代表着协会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