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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逐步淘汰砖砌围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二条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七条 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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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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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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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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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献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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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86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 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 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 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 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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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石家庄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 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统一标准、严格监管、防治结合、责任考核为主要手 段,实施属地管理,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 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降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我 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施 工现场要做到围挡、硬化、绿化、覆盖标准化、出入车辆清 洗自动化、扬尘监控信息化、垃圾清运密闭化、洒水降尘常 规化、混凝土商品化、砂浆搅拌预拌化,确保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达到 100%。 三、工作职责 (一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2018年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经多次讨论、协商和论证,最终确定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并形成《决定(草案)》。2018年5月28日,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

(二)《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与备案管理制不符,故予以删除、修改,并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二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因此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七项;三是餐饮业执法机制改革尚未明确到位,我市各地的执法主体也不统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执法主体,因此,《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一款,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餐饮业污染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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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详细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含市内五区、矿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涉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城市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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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

第185号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市长 王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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