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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是关于咸水砂”进入我市的一个通知。这些“咸水砂”大部分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的标准,一旦用于建设工程上,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文件来源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深建字〔2001〕41号)

据查,最近有不少“咸水砂”进入我市。这些“咸水砂”大部分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的标准,一旦用于建设工程上,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为坚决杜绝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标准的“咸水砂”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加强建筑用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当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督的施工项目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用砂的抽检,确保每月不定期抽检1-2次。发现氯离子超标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管,对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理单位不参与建筑用砂进场联合验收的、或不履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见证责任的、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同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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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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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建字[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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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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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文献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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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1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建市场 [2009]14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府 [2008]86 号 )实施以来,执 行情况总体较好。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实现“三公”和择优原则的统一、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 单位对有关条款的理解或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疑问。为了保证文件的有效贯彻执行,促进 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局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九年二月六日 2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招标投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4页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文号】:仑建〔 2011〕105号 【发布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颁布日期】: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9-16 各建筑业企业、预拌砼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设 计单位、检测机构、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招标办)、 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维护海上交通运输秩序, 保护航道安全, 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月 30日舟 山采砂企业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延续,宁波—舟 山海域将全面禁采海砂。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以此为契机, 彻底消除因使用海砂给工程建设埋下的质量隐患,确保建设工程的 质量安全,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 [2011]161 号)文件要求,自 9月 30日起,北仑区范围内 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深建材〔2001〕19号)

门窗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中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督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窗的隔声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学校、医院临路一侧的建筑外窗隔声量不得低于《建筑外窗空气隔声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标准中的四级标准(30≤Rw≤35);次干路和支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上述建筑临路一侧建筑外窗的隔声量不得低于GB8485-87标准中的五级标准(25≤Rw≤30)。

二、建筑门窗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使用和安全要求,标明门窗的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漏性能及隔声性能指标。

(二)建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单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30;当采用双层或多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80。

(三)为防止门窗渗漏水并保证安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不得低于250Pa;抗风压性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计算,最低抗风压指标不得低于2500Pa。低于上述指标的建筑外窗,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门窗的生产、施工监督管理

(一)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铝合金外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1.4mm;铝合金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2.0mm。为保证铝合金门窗的气密、水密性能,应在型材接缝处打胶。

(二)塑钢门窗的窗框、窗扇等构件型材内腔,必须按照JG/T3014标准的规定,采用经镀锌处理的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得小于1.2mm。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螺钉,每根型钢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得大于300mm。塑钢门窗的五金件必须安装在增强型钢上。塑钢门窗与洞口必须采用弹性连接。

(三)平开塑钢窗用于建筑外墙时,摩擦铰链与窗框、窗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四)为确保安全,外墙采用推拉窗时,应加设窗扇不脱落的限位装置。

(五)门、窗框与墙体的嵌缝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胶。门窗的密封条,其加热收缩率、空气老化性能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四、建筑门窗进入工地现场验收管理

质监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好产品进场验收关,严格按照《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建材〔2000〕17号)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墙安装。

五、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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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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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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