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深建材〔2001〕19号)
门窗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中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督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窗的隔声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学校、医院临路一侧的建筑外窗隔声量不得低于《建筑外窗空气隔声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标准中的四级标准(30≤Rw≤35);次干路和支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上述建筑临路一侧建筑外窗的隔声量不得低于GB8485-87标准中的五级标准(25≤Rw≤30)。
二、建筑门窗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使用和安全要求,标明门窗的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漏性能及隔声性能指标。
(二)建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单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30;当采用双层或多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80。
(三)为防止门窗渗漏水并保证安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不得低于250Pa;抗风压性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计算,最低抗风压指标不得低于2500Pa。低于上述指标的建筑外窗,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门窗的生产、施工监督管理
(一)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铝合金外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1.4mm;铝合金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2.0mm。为保证铝合金门窗的气密、水密性能,应在型材接缝处打胶。
(二)塑钢门窗的窗框、窗扇等构件型材内腔,必须按照JG/T3014标准的规定,采用经镀锌处理的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得小于1.2mm。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螺钉,每根型钢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得大于300mm。塑钢门窗的五金件必须安装在增强型钢上。塑钢门窗与洞口必须采用弹性连接。
(三)平开塑钢窗用于建筑外墙时,摩擦铰链与窗框、窗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四)为确保安全,外墙采用推拉窗时,应加设窗扇不脱落的限位装置。
(五)门、窗框与墙体的嵌缝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胶。门窗的密封条,其加热收缩率、空气老化性能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四、建筑门窗进入工地现场验收管理
质监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好产品进场验收关,严格按照《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建材〔2000〕17号)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墙安装。
五、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