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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公布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2100433B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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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1 月 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 年的主要工作 2010 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59 项议题。其中,审议法规 7 项,通过 5 项,一审 2 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9 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3 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 2009 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了 2009 年决算,对 2 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制定 本市国民经济和
解析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 决定 (2010 年 4月 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 5月 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 2010 年 9月 25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号公布 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武汉市城 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 ),是指向公众 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 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行 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修改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对《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协调深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三)删去第九十六条。
此外,本次会议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出了技术性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或者无法定资格而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检测费用,并处以检测费用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