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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烟水配套工程
近日,郑州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258万元的报价,中标烟水配套工程,合同工期5个月。烟水配套项目位于卢氏县徐家湾乡丰太村,为烟水引田工程,管路总长10885米,为聚丙烯塑料管。其中,205毫米管径,长4123米1110毫米管径,长2202米;75毫米管径,长4560米;30立方米蓄水池31个,拦水坝1处,深沉池一个。项目建成后,将改善烟农生产条件,促进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目前,该项目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金属门窗专业工程承包二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的综合施工企业。四十余年来公司先后承建和参与了众多国家、
(2016年7月22日石嘴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权责统一、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危害水源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水功能区划标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保护区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公布后,纳入保护范围。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固定的隔离防护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移动或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第十一条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六)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九)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因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供水中断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水源。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饮用水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水源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核;
(二)做好保护区水土保持工作;
(三)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
(四)做好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排放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协助设立水源保护区内市辖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域外驶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
(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九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水户和绿化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供水,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餐饮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石嘴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016年10月17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水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法工委研究修改后,提出了四十多条修改建议,并向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反馈。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对条例提出以下审查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与第二款内容重复。据此,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三款。
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由于没有处罚依据,建议相应删除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中“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建议将对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单作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用水户和绿化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供水,限期改正。”
四、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议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
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已有规定,据此,建议删除第二十条。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议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已建成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设定的处罚,有的属于增设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的与上位法处罚不相一致。据此,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据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餐饮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条例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将上述意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审查。
以上报告,请审议。 2100433B
项目开展区域1:5万地下水资源勘查,基本查明了石嘴山市平原区3973km2范围内,勘探深度250m以内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岩组的富水性、水化学特征、地下水动态基本规律。并了解了分布于250-350m之间的第Ⅳ含水岩组地下水的水质水量。 石嘴山市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5.2986亿m3/a(不包括贺兰山区),其中,大武口区天然补给资源量0.6251亿m3/a,惠农区天然补给资源量1.3446亿m3/a,平罗县天然补给资源量3.3325亿m3/a。天然补给资源量溶解性总固体小于1g/L的资源量2.3749亿m3/a。分层分质计算了地下水开采资源量为4.3857亿m3/a。利用地下水数值模拟计算得出(模拟期2004-2011年):第Ⅰ含水岩组地下水天然补给量为5.2575亿m3/a,第Ⅱ含水岩组补给量0.6906亿m3/a,;第Ⅲ含水岩组补给量0.3904亿m3/a。利用地下水数值模拟,计算出第Ⅰ含水岩组补给量分别为4.9363亿m3/a、5.5119亿m3/a、6.0078亿m3/a,排泄量为5.1764亿m3/a、5.6849亿m3/a、6.1099亿m3/a。 项目在基本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选惠农区罗家园子、惠农区燕子墩等六处供水有利地段,开展了1:2.5万精度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评价地下水储量(B级)26万m3/d。,项目开展区域1:5万地下水资源勘查,基本查明了石嘴山市平原区3973km2范围内,勘探深度250m以内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岩组的富水性、水化学特征、地下水动态基本规律。并了解了分布于250-350m之间的第Ⅳ含水岩组地下水的水质水量。 石嘴山市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5.2986亿m3/a(不包括贺兰山区),其中,大武口区天然补给资源量0.6251亿m3/a,惠农区天然补给资源量1.3446亿m3/a,平罗县天然补给资源量3.3325亿m3/a。天然补给资源量溶解性总固体小于1g/L的资源量2.3749亿m3/a。分层分质计算了地下水开采资源量为4.3857亿m3/a。利用地下水数值模拟计算得出(模拟期2004-2011年):第Ⅰ含水岩组地下水天然补给量为5.2575亿m3/a,第Ⅱ含水岩组补给量0.6906亿m3/a,;第Ⅲ含水岩组补给量0.3904亿m3/a。利用地下水数值模拟,计算出第Ⅰ含水岩组补给量分别为4.9363亿m3/a、5.5119亿m3/a、6.0078亿m3/a,排泄量为5.1764亿m3/a、5.6849亿m3/a、6.1099亿m3/a。 项目在基本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选惠农区罗家园子、惠农区燕子墩等六处供水有利地段,开展了1:2.5万精度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评价地下水储量(B级)26万m3/d。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