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六)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三)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四)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参加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制作、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八)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招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六)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前款所述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分。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九条确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纪委、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这里说的单位负责人就是指的投标单位。 比如甲投标单位与乙投标单位的负责人是同一个人。 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禁止围标。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受理。投标报价应为最具竞争力的一次性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投标指导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投标指南 (施工公开招标部分 ) 一、招标投标指南编制的目的 为使本署工作人员了解招标组织工作程序, 同时方便投标人了解本 署招投标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特编制本 招标投标指南。本指南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合同文件 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署依法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按市建设 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组织、 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施工招 标活动。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管理的项目参照本指南。 依法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以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 包商的招投标,指的是: 1、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 200万以上的施工发包; 2、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 100万以上 200万以下,但工程总造 价在2000万以上的施工发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招标组织机构由一级招标委员会、 二级招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 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 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 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 2008〕86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 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 建、扩建、装修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第916期刊登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住建局近年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成果。
公正与效率是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永恒的主题,新《办法》结合近年来突出和典型的投诉类问题,经过汇总、分析、研究,对旧有办法作了系统修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确立特定事项投诉的异议前置制度,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二)落实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规范投诉依法依规进行;(三)明确投诉受理部门,保障行政监督部门公正高效处理投诉;(四)厘清投诉主体资格,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五)强化当事人的配合调查义务,令拒不配合调查者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六)规范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招标投标的权力,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七)提供示范文本,实现提速增效;(八)适当延长对弄虚作假事项的处理期限,给予特殊事项的异议投诉处理足够时间保障。
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投诉处理的效率,有利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有利于投标人、招标人以及广大公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2015年8月12日、13日下午,深圳市住建局在设计大厦举办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宣贯培训会。
来自各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全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代表等共约200人参加了培训。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处副处长王德响作为主讲人,对《办法》的修订背景、法律依据、实际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