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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通城县电子线材产业发展支持基金,规模为2亿元。
第三条 租金支持。对入驻坪山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的新办高端电子线材生产企业实行租金支持。
(一)租金标准(含物业管理费)。1.生产厂房租金: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及以上分别为7元/平方米/月、6元/平方米/月、5元/平方米/月、2元/平方米/月。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每层再优惠0.5元/平方米/月。2.办公用房租金:10元/平方米/月。3.员工宿舍租金:4元/平方米/月。
(二)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实行两年免收租金支持。
第四条 税收支持。企业投产五年内,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物流差价补贴。实行企业物流成本差价部分补贴,补贴方式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内物流成本总费用(凭国内物流规范票据)的10%次年奖励给企业,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厂房装修补贴。对租赁坪山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标准厂房的高端电子线材生产企业给予厂房装修补贴,按普通车间100元/平方米、洁净车间300元/平方米、无尘车间500元/平方米标准据实补贴(楼梯间、电梯间、通道、卫生间等面积不计入补贴面积中)。补贴金额分两次兑付到位(验收合格后补贴50%,运行一年后补贴50%)。
对新供地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给予厂房装修补贴。
第七条 担保贷款支持。对高端电子线材生产企业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支持,企业可凭投入资金的合法凭证及机械设备正式发票,在隽兴融资担保公司申请不高于500万元的担保贷款推荐。
第八条 人才培训补贴。对高端电子线材企业完成培训课时且合格的上岗人员,按最高标准据实给予技术培训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优惠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及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本办法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如本扶持办法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出台的政策为准。 2100433B
你好,据我了解,微细电子线材规格有UL1332、3239、3135这几种。给你推荐的是深圳市乐淘天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电子线选用优质的材料制成,质地牢固,结实,具有良好的抗老化,耐腐蚀,绝缘性能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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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线材之UL电子线如何?
电子线材之 UL 电子线如何? 电子线材的 UL 电子线是通过 UL 认证的电子线的统称,是符合欧盟 ROHS 标准下的环保要求的电子线 ,一般是用于弱电工程,如电子、 电器设备内部连线等。 电子线材的 UL 电子线达到低烟无卤电子线标准的认证:主要有 UL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 UL 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 的较大的民间机构。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 2002/95/EC指令, 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 RoHS指令。 电子线材 的 UL 电子线又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
电子线材加工_电线电缆地下铺设方法
电线电缆的铺设方法有很多种,有架空电线,有地下铺设,那么相对于架空输电线 路而言,地下电缆输电线路的技术难度、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都将成倍提升。但是电缆 入地的工程标准不一样, 以下是长沙海特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小编讲述电缆入地的两 种形式 ! 1、隧道的形式,这样的电缆入地成本非常高,但相对而言供电可靠性更高、电缆 的维护更方便。 2、排管,这种方式主要是将电缆线穿入管内再埋入地下,而最直接的就是直埋, 将电缆直接埋在地下, 这样的工程标准造价最低, 不过即使这样电缆入地的成本也要高 于架空线。 无论是以上哪两种西安电线电缆入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都能方便人们的使用,更 能对电缆祈祷保护作用,更加稳固人们的人身安全 ! 长沙海特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电子、 自动化行业中最具影响力的企业,主 要经销电子器元件、接插件、散热器、电源滤波器、仪器仪表、自动控制产品、电子线 材加工、电路板设
电子线认证:
电子线材规格:
一般的电子线,其通用标称是以AWG(American Wire Gauge)为单位,内部导体按正常标准应分裸铜和镀锡铜两种,常用正规线材的线径规格见下表:
型号 线规 线数/线径 外径 绝缘厚度 导线外径 型号 线规 线数/线径 外径 绝缘厚度 导线外径
1007 30 7/0.1 0.3 0.41 1.12 1015 30 7/0.1 0.3 0.79 1.88
1007 28 7/0.127 0.38 0.41 1.20 1015 28 7/0.127 0.38 0.79 1.96
1007 26 7/0.16 0.48 0.41 1.30 1015 26 7/0.16 0.48 0.79 2.06
1007 24 11/0.16 0.61 0.41 1.43 1015 24 11/0.16 0.61 0.79 2.19
1007 22 17/0.16 0.76 0.41 1.58 1015 22 17/0.16 0.76 0.79 2.34
1007 20 26/0.16 0.94 0.41 1.76 1015 20 26/0.16 0.94 0.79 2.52
1007 18 41/0.16 1.18 0.41 2.00 1015 18 41/0.16 1.18 0.79 2.76
1007 16 26/0.254 1.49 0.41 2.31 1015 16 26/0.254 1.49 0.79 3.07
产品要求:1007 额定温度:80°C,额定电压:300V,1015 额定温度:105℃,额定电压:600V 。标准:UL758,导体使用32-16AWG单根或绞合裸铜或镀锡铜线,通过UL VW-1及CSA Ft1垂直耐燃测试,无铅聚氯乙烯绝缘,绝缘厚度均匀,方便剥皮及剪裁。2100433B
第二条 通城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经费。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和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拟订县、乡、村公路路面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作,指导乡、村道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作,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协调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县发改、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公安、县应急管理、县人社、县农业农村、县林业、县水利和湖泊、县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改建、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资金和路政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或统筹整合资金(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进行配套,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和标准核定各乡(镇)、村养护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农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情况科学合理安排。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结合乡村产业振兴、美丽乡村建设需要、道路通行安全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计划,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通过的计划严格组织实施。
各乡(镇)、村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拟定本辖区内乡、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通过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包括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养护管理措施等。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
(一)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
(二)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杂草,无堆积物,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三)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通畅,无堵塞,无积水;
(四)加强公路构造物(桥梁、涵洞等)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及时修复,修复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根据情况制定临时通行方案;
(五)公路安防设施和标志标牌要保持完整、齐全,及时清理污秽;
(六)加强公路沿线绿化管护,定期修剪绿化树木,不影响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乡、村道)养护可鼓励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县道日常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实施。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逐步设置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完成,已通车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完善。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减少和控制扬尘的产生。
第十九条 县道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乡道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行为。
公路用地是指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桥涵、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界桩、里程牌、百米桩、安全设施、指示警示标志标牌、绿化等。
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与两侧建筑物边缘的距离,其中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乡镇、村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村级组织应当落实农村公路路政信息员。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过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由此产生对村道加固、护送费由申请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由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范设置,并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当维护县、乡、村道及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县财政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发现违法利用、侵占、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路产及损害路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路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对农村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补)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评目标。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年度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倾斜。对工作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廉政建设。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可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管理,根据今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在农村但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机构简介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通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