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宗地界址、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是指自然环境变化或经批准依法变更土地用途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
办理类别:国土管理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主管处室:市局地籍产权管理处 受理部门: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各区国土分局 一、服务内容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税务登记变更表
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 一致的应提交: 、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 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 的应提交: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主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 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 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 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 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采矿权人 电话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矿山名称 原采矿 许可证证号 原采矿权有效期 变 更 内 容 及 变更原因(变 更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