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2100433B
两者均属价格范畴,都应统称土地使用权价格。只是在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不同的政府行业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下,土地价格的称谓有所不同,有时称土地出让金,有时称出让地价。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土地出让金有时带有政策因素,它可称出让地价,又可称纯土地出让金或净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
(1)土地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2)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3)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价格,它的内涵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价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其出让金数额...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 可通过市场定 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 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 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 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将土 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 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 即 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 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 即以出让金总额除 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 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及其概念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及其概念 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 2010 年10月18日 关键词 : 土地出让金 阅读次数 : 470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 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 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 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
(一)供需原则是指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中,稳定的商品价格通常在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形成。这一原则对土地市场同样适用,即土地价值通常随供给的变动而变动。如果某一用途土地的供给数量与需求相比变多了,均衡价值会下降;反之,如果土地变得更加稀少,供给相对于需求变少,土地均衡价值会提高。供需原则揭示了在不同的供需状况下土地价格可能的变化趋势,对于土地现实价格的确定非常重要。而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市场上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供方主要由国家控制,这一因素对地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替代原则是指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最低者所吸引的需求会最大。土地价格同样也遵循替代规律,即某一地块的价格受同一区域其他具有相同实用价值的地块的价格所决定的。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性的地块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趋于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稀缺性等特征,很难找到像一般商品那样属性、条件完全相同的替代品,这里替代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市场竞争性。
(三)变动原则。一般商品的价格是随价格构成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土地价格也有相同的情形。各种地价形成因素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土地价格也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社会、经济、行政和环境因素总是处于时刻变化之中,使得土地市场上的各种因素,如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也在变动,进而改变不动产的需求与供给,以及土地的效用、稀缺程度、个别条件及有效需求,最终影响土地价值。
(四)预期收益原则认为,土地价值是由其未来可获得利益的预期产生。在市场中,土地的当前价值往往不是依据其历史价格或生产成本确定的,相反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利益的预期。事实上,市场上所有的土地都具有不同形式的收益,这也是土地价值的来源,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估价,都离不开土地收益这一价值本源。
(五)报酬递增、递减原则。边际效用递减法认为,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时,生产的纯收益会随之增加,但当投入达到某一数值之后,相应的纯收益不再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土地估价的报酬递增、递减原则认为,土地投资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土地价值与投资的关系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均衡点。如果超过了这个均衡点,追加的费用将不会使土地价值或收入有同样比例的增加。 2100433B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07年,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一般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3:7分成,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综合起来看,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是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三是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出。四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是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六是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七是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八是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九是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十是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具体负责征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况可以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50%。也就是说,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不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比如,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库。因此,当年全国各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当年全国各地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