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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1994.12.29由财政部颁布。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你好,按照发改委的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浅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特点
浅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特点——2001年3月16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发了《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以下简称《报告格式》),4月13日,又联合颁发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分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三章 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鄂财农规〔20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省级防汛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工作,完善防灾抗灾体系,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防汛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防汛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防汛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省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非工程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等,下同)修复,以及群众的安全转移等。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堤防、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河道等工程的应急度汛、抢险及水毁修复;
(二) 渍涝、山洪、台风等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
(三) 防汛抢险队伍抢险应急;
(四)防汛信息、通讯和水文测报设施维修整险、配套完善;
(五)防汛储备物资、抢险物资购置;
(六)分蓄洪区、洪水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
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堤防、水库在遭受较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省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伙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
(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四)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五)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运输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
(八)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电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第六条 省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可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后,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可以提取总和不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防汛补助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省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 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
(二) 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的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 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四)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损毁修复费用;
(五) 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遭受较大洪涝灾害的地区要求省级财政给予防汛补助费的,由各地财政、水利部门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的防汛补助费直接向水利厅申报,由水利厅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洪涝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财政不予批准下拨防汛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第十条防汛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根据受灾地区灾情、险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综合确定,并由省财政厅下拨给各市、县财政局。分配给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的防汛费由省财政拨付到省水利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省级防汛资金经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后,由省财政厅发文下拨。
第十二条省级防汛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用防汛补助费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有回收价值的在汛后要及时清点入库。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水利防汛部门要及时对省级防汛补助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防汛补助费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1989年4月12日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的《关于防汛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及以前制定的有关防汛补助费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安监总局联合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相关问题。《办法》提出,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确定每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在确定的重点领域内提出拟实施的项目,再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社、卫生计生、安监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办法》还对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