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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3.《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1、自愿委托,有偿服务。
2、评估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评估资格。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1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 |
3 |
3 |
201~1000 |
2 |
4 |
1001~2000 |
1.5 |
5 |
2001~5000 |
0.8 |
6 |
5001~10000 |
0.4 |
7 |
10000以上 |
0.1 |
说明:
(1)分别土地价格档次计算收费额,各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2)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最低收费标准300元。
(3)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最低收费标准300元。
2.基准地价收费标准
档次 |
城镇面积/平方千米 |
收费标准/万元 |
1 |
5以下(含5) |
4~8 |
2 |
5~20(含20) |
8~12 |
3 |
20~50(含50) |
12~20 |
4 |
50以上 |
20~40 |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由委托单位和评估机构协商确认。2100433B
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低于基准地价的1、根据基准地价的解释“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既然是平均价格,则对单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于此价格的情况,也有...
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低于基准地价的1、根据基准地价的解释“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既然是平均价格,则对单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于此价格的情况,也有...
土地估价基本方法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
土地价格评估的主要方法探究
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土地价格已经成为合理配置土地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手段。而土地价格的评估在对土地的选择与运用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选取其中的几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并从中指出土地价格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与优缺点。
注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上述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评估费;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收评估费;③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3 2 1.5 0.8)*抵押标准或清算标准。2100433B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收费
其收费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档次 |
标的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1000 |
2.5 |
3 |
1001~2000 |
1.5 |
4 |
2001~5000 |
0.8 |
5 |
5001~8000 |
0.4 |
6 |
8001~10000 |
0.2 |
7 |
10000以上 |
0.1 |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2100433B
1.北京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字[1997]第398号)。
执行时间: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为拆迁评估补偿价款金额的l%~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沪价商[2002]018号)
通知全文: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