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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1、查清各土地权属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类土地面积。
3、按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出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
4、编制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
5、编写调查报告。总结分析土地利用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分布状况
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线
③ 量算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总体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
④ 按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自上而下逐级汇总土地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
⑤ 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线图
⑥ 总结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⑦ 编写土地利用现状报告,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总结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工作程序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整个工作阶段可分为四大阶段:准备阶段、外业工作阶段、内业整理阶段、成果检查验收阶段。具体可分为八大步骤:调查的准备工作,外业调绘;航片转绘;土地面积量算;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及说明书;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1)清查各种利用方式的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状况,及其有关面积,为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区划的土地利用、规划与开发服务。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及其行政区界与权属界线等,可为建立土地统计、地籍管理及国家和各级的土地管理工作服务。
(3)了解目前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为国家和区域的土地保护提供依据。
(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区域土地评价,土地生产潜力与人口承载力研究等工作的先行性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
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
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
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表1
续表1
续表1
第十条 耕地坡度分级
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0.0) 表2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就是在地形图的基础上把土地利用现状用符号和线条表现出来的一种图纸
参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a) 前言;b) 规划背景;c) 规划目标;d)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
不同点状态上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土地利用目前的状态即没实施规划方案前的土地利用状态。时间顺序...
土地利用现状是自然客观条件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它的形成与演变过程在受到地理自然因素制约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改造利用行为的影响。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不同的社会需求以及不同的生产科技管理水平,不断改变并形成新的利用现状。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对规划区域内现实土地资源的特点,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利用程度、利用效果及存在问题作出的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只有深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才能发现问题,作出合乎当地实际的规划。因此,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对土地利用现状作深入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找出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土地资源调查中最为基础的调查(天诚国土)。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成果(天诚国土):
1、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利用现状挂图等。
2、各地类土地面积汇总表和土地总面积汇总平衡表
村土地面积汇总表;乡(镇)土地面积汇总表;县(市)土地面积汇总表;土地总面积汇总平衡表。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县(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有关专题报告。
① 县、乡(镇)、村各类土地面积的统计表
② 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③ 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
④ 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说明书
⑤ 县、乡(镇)土地边界接合图表2100433B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GB/T 21010-2007) 一级 二级类 含义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 ,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 (含轮歇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 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 1.0米,北方宽度< 2.0 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 坎 (埂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 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 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种植旱生农作 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 ,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没有灌 溉设施 ,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Current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2007-08-10 发布 2007-08-10 实施 发 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GB/T 21010-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克伟、樊志全、向洪宜、高延利、王广华、温明炬、谢俊奇、张炳智、孙毅、周连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在使用本标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分类基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在中国是指按照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于1984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具体要求是:①使用的基础地形图比例尺,农区为1∶1万,重点林区是1∶2.5万,一般林区是1∶5万,牧区是1∶5万~1∶10万;②制图精度,外业调绘的地物界线在图上的位移量控制在0.3~1.0毫米,上图最小图斑面积耕地,园地为6平方毫米,林地、草地为15平方毫米,居民地为4平方毫米。航片转绘对点误差一般不大于0.5毫米,最大不超过0.8毫米;③面积量算,分区面积量算(又称一级控制)的允许误差为:F1≤±0.0025P1。式中:F1为与图幅理论面积的允许误差;P1为图幅理论面积。中国于1984~1995年完成了全国2843个县级调查单位的调查,1996~1997年完成全国统一时点(1996年10月31日)的变更调查,1999年完成全国调查成果的汇总。提交的成果有:《中国土地资源》、《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图》(1∶50万分幅图,1∶250万挂图和1∶450万挂图)等10项。通过这次调查,准确查清了全国各类土地面积和土地权属状况,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所进行的最为全面和最为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2100433B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