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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

《土地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凭证管理土地附属资源;凭证出售、出租土地权益。

土地所有权证基本信息

土地所有权证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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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土地

  • 60×40品种:其他琉璃瓦饰;规格:60×40;
  • 壹瓦
  • 13%
  • 壹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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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器DZ16LE(备案)

  • 100/490-63A
  • 13%
  • 青岛富青远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分部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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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V线缆(国标线,有CCC认报告)

  • 型号:RVV;标配说明:新增;芯数:3;标称截面(mm2):2.5;产品说明:大华RVV电缆-60227 IEC 53(RVV)-3×2.5
  • m
  • 大华
  • 13%
  • 贵州欣欣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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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V线缆(国标线,有CCC认报告)

  • 型号:RVV;标配说明:新增;芯数:3;标称截面(mm2):0.5;产品说明:大华RVV电缆-60227 IEC 52(RVV)-3×0.5
  • m
  • 大华
  • 13%
  • 贵州欣欣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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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V线缆(国标线,有CCC认报告)

  • 型号:RVV;标配说明:正常销售;芯数:2;标称截面(mm2):1;产品说明:线缆-RVV2×1,0.2丝×32根,200米;规格型号:RV
  • m
  • 大华
  • 13%
  • 贵州欣欣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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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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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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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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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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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铁氧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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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树脂混凝土地

  • (1)成品成品树脂混凝土地沟 (2)嵌隙式地沟盖板,宽15mm(低于铺装2mm)
  • 111.09m
  • 3
  • 不限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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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m厚黑色氟碳漆铝板(立邦黑土地)

  • 3.0 mm厚 黑土地1300-1
  • 1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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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3500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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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3500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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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1000m²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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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什么是土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证国家的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土地所有权证导致的结果

用地使用权流转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开始了局部试点,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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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简介

凭证申请办理土地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土地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土地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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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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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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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证文献

xxx土地所有权自查报告 xxx土地所有权自查报告

xxx土地所有权自查报告

格式:pdf

大小:185KB

页数: 19页

I 目 录 1基本情况 .......................................................... 1 2 检查的目的 ....................................................... 1 3 检查的主要依据 ................................................... 1 4 检查的人员和设备 ................................................. 2 4.1 检查的人员组成 .............................................. 2 4.2 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 .......................................... 3 5 检查的主要内容

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格式:pdf

大小:185KB

页数: 10页

1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1]60 号)、《国土资 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11]178 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 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 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 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 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 小组。 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

所有权证介绍

房屋所有权证,旧称“屋契”,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文件。证内有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所有权来源、房屋座落和四至、房屋结构和层数、用地面积及附图、产权变动历史、填发机关等情况的记载。中国统一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格式和须填写的项目。

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填写,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下列作用:

(1)在无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单独或共同拥有某一房屋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可从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活动。

(3)在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时,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最权威的诉讼证据。

伪造、涂改、冒领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或已失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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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登记办法

具体实施请看《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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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政策新规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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