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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于2011年10月20日由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11〕9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统计单位类型、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附则5章1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基本信息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三章

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

第八条 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

(一)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二)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三)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在对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法人单位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在对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其经营地确定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对多产业法人单位,应按照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地分别对每个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条 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二)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三)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四)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总部)的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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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四章

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如经营地与工商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且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按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统计。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

第十三条 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五)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以及隶属于铁路系统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六)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七)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八)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九)其他另外规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一户多证(照)机构,如果是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场地、从事同种活动,则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核算收入和支出等业务,则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统计单位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二)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开办的经营性机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的,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六条 统计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作为承包方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三)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2.购物中心对外出租的店面或柜台,如果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如果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分三种情况处理:承租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四)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有固定摊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商户,视为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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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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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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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二章

统计单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 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法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

1.社会团体法人;

2.群众团体法人;

3.其他成员组织法人。

(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基金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

5.农民专业合作社;

6.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第六条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三)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包括: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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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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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文献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办法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办法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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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1页

1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 **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 部” )分项、分部、单位、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与评定,使 ** 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确保工程质量,为竣 (交)工验收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JTG F80/1-2004)、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 3号令)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是项目质 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标段工程项目和工程 量,及时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为工程质量评定创造条件。监 理单位不必对工程进行划分,但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对承包人提交的 划分表进行审核,确保划分不漏项,不多项,监理对工程进行独立的 评定时,同样以承包人提交给指挥部审核后的划分表为依据。

单位、分部、分项划分 单位、分部、分项划分

单位、分部、分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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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办法 划分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JTGF80/1-2017)及 施工图纸。 一、单位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等,其中:路基每一合同段 的为一个单位工程,桥梁(小桥及互通立交的桥梁除外) 、隧道 为每座(处)为一个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编号为 D,路基工程作为第一个单位工程编号为 D01,桥梁工程为 D02, 隧道工程工程为 D03(每单洞作为一个单 位工程),后续开工项目单位工程编号顺延。 二、分部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编号为 B,按照评定标准附录 A-1 顺序依次编号为 B01、B02⋯⋯ Bnn。 (一)路基工程分部划分 分为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人行天桥渡槽、涵洞通道、防 护支档、大型挡土墙工程等,其中:路基土石方 1Km为一个路段 及不同的施工任务划分分部工程。排水、通涵、防护每 1~ 3Km 为一个路段及不同的施工任务划分分部工

统计比较具体规则

在统计综合分析中,绝大部分方法都属于对照比较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统计比较是统计分析的基本方法。这里讲的统计比较规则是指进行统计比较所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统计比较事物的联系性

统计比较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和对照,显现事物的差别、比例、联系程度和变化速度。因此,所比较的事物必须有联系才有意义。统计比较事物联系性规则是相对的,要具体分析判断,其主要依据是研究目的。依研究目的所确定的有联系的事物进行统计比较,才能发挥统计比较的效用才有意义。这是统计比较可比性规则的最基本的规则。

2、统计比较指标涵义的一致性

统计比较指标涵义的一致性主要指它的内涵和口径的一致性。不论进行静态比较或是 动态比较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则。指标涵义的一致性要从实质上看,而不能从形式上看。例 如,从形式上看,我国粮食产量和外国粮食产量指标名称全相同,但实际内容不同,不能直接比较。我国粮食(通称粮豆薯)产量中包括大豆和薯类,而外国粮食(通称谷物)产量中则不包括大豆和薯类。由于指标涵义和口径不一,就不能直接进行比较。

3、统计比较时间限制的一致性

一般来说,静态比较时应是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数据。动态比较时,时期指标的时期范围应该一致,年度数据和前期的年度数据可以比较,月度数据和以前的月度数据可以比较。时点指标的时间间隔根据特殊分析说明的需要虽然可以不一致,但在通常情况下以一致为好。

4、统计比较空间范围的一致性

空间范围主要是指地区范围和组织系统范围。例如,省、自治区、市、县等的范围,各个组织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的范围。它们有时会发生变化,这时,即使行政区划或组织系统的名称没有改,也不能直接进行比较(除非是要特地了解这种变化和结果)。

5、统计比较指标的计算方法的一致性

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与指标涵义和口径是相联系的,指标涵义不同,计算方法也就不 相同,但某些指标是可以按不同方法计算的,这时只有同口径、同方法的才可以进行比较。计算方法不同就不能比较,要比较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换算。

6、统计比较指标的计量单位的一致性

表面看来,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但实际上这却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计算对象本身的差别。实物指标表现的实物本身就有差别。钢材有各种不同种类和型号的,都以“万吨”为单位计算的生产量并不能准确反映生产成果。汽车也包含各种不同型号、不同载重量的,如果以“万辆”为单位计算,且仅为了粗略地了解数量,这种比较有一定的价值,但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就远远不够了。因此,使用实物指标进行比较时既要求计量单位一致,同时要注意到计量单位一致时所存在的实物本身的差别。以货币为计量的价值指标问题更为复杂。就国内来讲,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而且经常发生变动。因此,就产生使用哪个环节的价格以及价格指标是否包括变动因素的问题。这些问题要按照研究目的来决定。

总的来讲,可比性是统计比较的重要规则,也可以说是统计比较的前提条件。上述六个方面并不能概括可比性的所有问题,例如,由于社会结构不同、历史条件不同、风俗习惯不同等,会使得某些统计指标不能够用来比较。因此,可比性问题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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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的设计文件、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所学校中的一栋教学楼、办公楼、传达室,某城市的广播电视塔等。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一般可根据工程的建筑设计分区、使用功能的显著差异、结构缝的设置等实际情况,施工前,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定划分方案,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

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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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的涵义及意义

档案统计的涵义及意义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指出,“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统计是以数据的形式准确地反映出档案工作的真实情况。揭示档案管理活动的规律。档案统计工作为高校档案事业发展提供建设性规划。档案的统计工作是用定量的方法,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大量现象为对象。通过从质和量的联系中对数量的观察、分析和研究,揭示档案和档案工作中诸多现象的发展过程、现状及其一般规律性。档案统计包括:档案数量的统计,这是最基本的统计。主要包括各类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实存数量等项目;档案工作的统计,即对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情况的统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利用的统计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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