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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并为使用人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设施使用产生的收益;
(八)督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建设、规划、市容园林、公安、水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其他区域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由所在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配建的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桥梁养护管理应该要有长期的观念,建立一整套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从中长期规划人手,对设施的发展,信息化的实施,人、才、物的配置,以及人才的培育和发展进行全面地、系统地考虑和规划。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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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
天津市城市桥梁养护规程
天津市城市桥梁养护规程——1.0.1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统一养护技术标准,保证桥梁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产权单位自建、自管的城市桥梁养护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基...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24号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于 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 10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 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 是指在道路、 广场、车站、港口、 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 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 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内城市雕塑的 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城市建设日益发展,高架、桥梁不断增多,为科学高效的管理使用桥下空间,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检测服务中心研发了桥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9月13日试运行使用。
该系统通过对广州市1732座桥梁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形成相对完善的桥梁分布图及信息统计报表。系统内涵盖了1个管理平台+1个手机APP。使用者通过查询软件,可以精准的定位到某一桥梁的管辖属地、桥梁类型、桥下空间面积和用途等基本信息,维护者通过移动APP,实现数据上报动态更新,使桥下空间的管理利用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同时该套系统也可以为城市管理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便于合理、公正的分配桥梁桥下空间,从而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有序利用。
城市桥梁设计桥下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筏、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非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高度,应根据设计水位、壅水高、浪高、最高流冰面确定,并给以一定的安全储备量。非通航河流的桥梁跨径,除了应根据水流平面形态特征,河床演变趋势、河段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外,还应考虑流冰、流木等从桥孔通过。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筏、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 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
非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高度,应根据设计水位、壅水高、浪高、最高流冰面确定,并给以一定的安全储备量。
非通航河流的桥梁跨径,除了应根据水流平面形态特征,河床演变趋势、河段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外,还应考虑流冰、流木等从桥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