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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以及建设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统筹安排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组织宣传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督促和检查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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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节能管

  • 2U/3W 5W 7W E27(径9mm)
  • 源光亚明
  • 13%
  • 广州市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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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

  • EQ-13/G24q 规格或特征:13W
  • 特朗
  • 13%
  • 特朗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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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

  • EQ-10/G24q 规格或特征:10W
  • 特朗
  • 13%
  • 特朗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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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

  • EQ-18/G24q 规格或特征:18W
  • 特朗
  • 13%
  • 特朗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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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

  • EQ-80/G24q 规格或特征:85W
  • 特朗
  • 13%
  • 特朗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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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插)

  • low-13W(单兀)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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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插)

  • 15W-18W(双兀)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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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插)

  • 5W-9W(单兀)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节能管(插)

  • 5W一13W(双兀)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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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节能管

  • 28W
  • 韶关市新丰县202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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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运营管理平台软件

  • 能源管理软件v1.0;设备监控、能耗计量、节能分析、能源调度平台软件.支持历史数据及时时数据曲线,报警管理,报表管理,动态组态画面.建筑物能源均衡控制管理;建筑物热平衡控制算法,能源优化控制模块
  • 1套
  • 1
  • 国内一线品牌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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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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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 详见原档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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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 TC-C2
  • 2套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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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 详见原档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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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现任领导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负责人:蔡贵生

党支部书记:张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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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所在地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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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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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文献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70KB

页数: 未知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长李盛霖于2002年1月28日以第56号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辽宁省省长薄熙来于今年3月18日签发第142号政府令,发布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洪虎于2002年4月4日以第137号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本刊现将三个《规定》全文转载如下。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70KB

页数: 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概述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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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内容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溏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设计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

第七条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轻型)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第八条本市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砖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复合)墙体;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条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利用废渣、废灰等生产的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变化,结合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设、施工、竣工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的科研项目;

(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的科研项目;

(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费用;

(五)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拨付项目所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市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接受建筑节能检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而擅自施工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的,每日按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的1%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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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来穗调研建筑节能

7月6日,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副主任张良珂、南京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副主任彭为民等一行5人到市节能墙革办调研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信息化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节能墙革办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我市推进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下简称节能备案)信息化工作的做法,演示了节能备案系统的操作流程,分享了系统使用中不断改进的措施和经验。张良珂一行表示广州市节能备案全程网办系统架构清晰、功能完善、管理严谨、高效便民,走在了全国同类业务工作前列,对南京市即将开展的节能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座谈会上,双方还交流了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的工作模式、绿色建筑地方立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等相关工作。此次调研加强了两地的工作交流,有利于了解和学习彼此先进经验,为双方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来穗调研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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