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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供水规划(2020—2035年)的请示》(津水报〔202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供水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二、《供水规划》确定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近期水平年为2025年,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规划范围为全市域,包括城镇、功能组团和农村等,工程体系涵盖原水、水厂和用户。
三、《供水规划》确定“补齐工程短板、强化行业监管、优化供水服务”的规划思路,全面规划建设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市各区基本实现引滦入津、南水北调中线双水源保障,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35年,主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西部区实现引滦入津、南水北调中线、南水北调东线三水源保障,其他各区基本实现双水源保障,用水总量控制在42.2亿立方米以内,基本实现供水管理现代化。
四、你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供水规划》的落实,全面完善引滦入津、南水北调中线、南水北调东线三水源工程布局,不断优化于桥、尔王庄、北塘、王庆坨、北大港五座调蓄水库联合调度,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大淡化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快城乡供水厂网一体化建设,实现“三水共用、五库联调、多源互济、城乡统筹”的供水新格局。
五、《供水规划》是本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管控,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调整的,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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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登陆天津市规划局网站查看。 规划公示 >> 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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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100号令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全文刊登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100号令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全文刊登如下:
文件发布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请示》(津水报〔2018〕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现状水平年2015年,近期水平年2020年,远期水平年2030年。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5.61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2%;到203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11.21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2.1%。
三、天津市再生水利用主要方向为:工业用水、市政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浇洒)、景观补水、河道湿地生态补水和农业用水,有条件的地区用于居民生活杂用。在规划中优先安排供给用水稳定、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业回用,其次供给城市杂用、景观水面补水和居民生活杂用,剩余水量考虑供给河道生态和农业灌溉。
四、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投集团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的组织落实,按照《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5〕68号)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切实按照《规划》提出的实施计划,科学安排相关工程建设,实现再生水有效利用,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矛盾,保障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7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请示》(津政报〔199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并将努力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你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9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66万公顷,安排生态退耕等占用耕地0.24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34万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2.6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73%。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中心区和近郊区,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滨海地区,要依托港口,发挥滩涂、荒地资源优势,合理配置现代工业、交通、能源和外向型产业建设用地,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各郊县,要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强化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正式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气象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气象规划》),旨在全面推进内地气象同香港、澳门协同发展、互利合作,推动粤港澳携手提升气象对大湾区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等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