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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一份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节水办法。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对各项节水办法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预案。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水利局要按照农村保城市,城市保生活的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来水情况,制定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的年度供水预案。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向农业提供引滦水,停止向菜田供水。特殊情况下压缩供水量,关停部分企业用水,确保市民生活用水。

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水资源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20%以上至30%(含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30%以上至40%(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五、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用水项目。

六、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载体的经营性和商业性用水,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七、规范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场所等用水的管理。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市节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运营。无节水设施的暂停营业,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八、加强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对产水率低于50%的纯净水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产水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

九、规范洗车业。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必须使用中水洗车,其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禁止直接取用自来水、河水、地下水冲洗车辆。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环卫管理部门发放的洗车运营证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中水使用资质证书。

十、加强施工用水管理。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需事先到市或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施工用水不得超过0.5立方米,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十一、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制水工艺和供水管网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损失。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不得超过15%,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非农用机电井计量装置不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一律由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更换,并通过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校验。对限期没有更换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二、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用水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对公园、绿地、苗圃、花坛等用水要严格管理,一律安装水表,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对新建、在建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必须同时安装水表及节水灌溉设备,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房产交易;已建的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未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要限期安装,在规定时限内未安装的,停止用水。

十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地下水应作为城市供水的应急后备水源,各用水产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开采。对现有封存机井,机井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紧急使用的准备,以确保全市统一应急调度使用。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否则不得开采。

十四、加强农村用水管理。对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制定。农用机电井在规定期限内一律安装计量装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

十五、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农业现代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节水工程建设指标。对完不成指标的,停止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首长责任制追究责任。

十六、市经委、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适合我市情况的节水发展规划,并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推广节水技术,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节水器具准入制度。

十七、加大保水护水力度。引滦、引黄沿线和海河两岸各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沿线保水护水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严禁向水源地、供水河道排放污水。沿河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非汛期市区降大雨,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汛期市区一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

十九、加大污水资源化力度。抓紧纪庄子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咸阳路、北仓等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并做好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保证处理后的再生水达标。

二十、搞好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行市政、居民、单位中水利用,建设工业、环境卫生、居民生活用水的中水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建小区实现饮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分流,优水优用。加紧建设农业利用中水配套工程。

二十一、有关部门要对引滦水源保护工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高质量完成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州河输水暗渠工程和明渠治理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沿线有关区县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实现改善引滦水质、减少输水损失的建设目标。

二十二、搞好雨洪沥水利用,增加有效水源。充分利用现有蓄水设施,精心搞好雨洪水的调度,千方百计减少弃水,提高雨洪沥水的利用率。

二十三、做好人工降雨的各项准备,市气象部门要抓住时机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增加我市有效降雨量。

二十四、积极开展海水和微咸水利用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引进新技术,扩大海水、微咸水的利用领域,增加利用量,对效益显著的,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十五、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我市应承担的南水北调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做好引黄济津调水工作。

二十六、抓紧编制天津市建设节水型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我市的节约用水条例,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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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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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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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96KB

页数: 13页

津政办发[2017]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96KB

页数: 5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简介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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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 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 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收取:

(一)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根据排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排水专业单位可以按照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的变化,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七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可以用委托代收方式由银行转帐拨付;交纳现金的,按照交费通知单到指定单位交纳。

超过15日不交费者,每逾期1日,按照应交纳污水处理费的1%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45号)、《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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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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