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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
获得荣誉
2009年11月16日,该建设工程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100433B
你好,我对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有所了解,该公司主要经营置地策划、土地出租转让代理;土地出租转让的代理。总的来说,这个交易中心还是非常良心的,各种代理也非常可靠,让人放心。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一般来说,以土地成交确认书上的价格,作为契税的依据,由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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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工程防空洞拆除施工新技术
为实现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工程桩基础施工和基坑支护方案,需要将原办公大楼北侧历史遗留的防空洞拆除。拆除防空洞过程中,采用水泥土高压旋喷桩进行止水,在高压旋喷桩体内插无缝钢管,在体外内插工字钢进行挡土的施工方法,保护原有建筑天然地基安全。通过监测发现原有建筑最大沉降为24.8mm,不影响结构安全。
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
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由于场地限制,基坑设计中经常采用地下连续墙的设计方法,通过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工程设计,总结了一些地下连续墙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法。
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2001年9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0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 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和登记代理、土地信息查询等中介业务综合服务性的市区唯一场所。
第六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土地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地块和方式;
(三)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总体方案;
(四)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五)协调土地交易活动中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间关系;
(六)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监督工作等。
第七条 土地部门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并制定其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负责土地使用权入市和交易结果的核准,并代表市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制定土地交易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
(四)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服务机构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政府相关部门入市办公提供场所;
(三)提供土地供求信息、土地交易法规政策、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咨询服务,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
(四)接受土地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公开交易;
(五)对土地转让和租赁行为进行初审;(六)办理市土地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要成立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人、拍卖人或者挂牌交易的委托人选派,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第十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土地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一)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土地;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
(四)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五)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入市交易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公开交易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交易前应制定相关文件,并在投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交易底价。公开交易未达到交易底价和规定人数的,招标人、拍卖人和委托人应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五条 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首次交易,经服务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报土地部门核准,达到转让条件的,方可入市交易。
第十七条 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裁定用于债务清偿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经土地部门核准后办理;不能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要求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必须经土地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入市交易的土地,由服务机构直接安排交易。
第二十条 依法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收益金以及各种税费,必须按出、转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土地交易税费由服务机构代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凡属政府的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服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应公开交易未实行公开交易或者实行公开交易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的,由土地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房产和土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房地权属登记;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利用职权对土地交易进行不正常干预,影响土地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未按本规定操作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统称“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规则,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规则)
工业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则)
经济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规则)
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报送原出让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人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转让意向书,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请。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向转让双方当事人出具公示结果报告单,由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审核需要收购并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收购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储备;经审核同意转让的,核发准予转让通知书。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准予转让通知书的,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结果、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数额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
第十四条(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约定公开交易的方式。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用)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珊珊
天津市审计局副局长:张锦琳
天津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维章
天津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赵红
天津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建国
天津市审计局副局长:童仕欢
天津市审计局副局级审计专员:郑国强
天津市审计局副局级审计专员:刘金龙
天津市审计局二级巡视员:王银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