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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包括上述的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事业性单位。
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约能源资源的规章制度,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约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四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与考核奖励挂钩。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成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领导机构,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第七条 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县目督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成员单位应在人员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在更换联络员后20个工作日内将更换的人员名单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国家及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约能源资源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应当包括街道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按确定的目标进行年度分解,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节水管理和节能节水改造措施,保证目标完成。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办法》活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以及“能源资源短缺体验”等活动,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同时,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普及型与专业型培训相结合,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节约的良性互动。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平台,并实施能耗监测、审计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在能源资源消费定额范围内使用。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的,应当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书面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必须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能源资源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按季度进行上报。季报是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上报,季度与季度之间数据不需要累计,但要进行数据分析。年报需统计全年12个月的数据,在次年1月10日之前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运用能耗统计软件填报数据后,通过网络传输和纸质报表两种形式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附能源资源使用状况分析。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节水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宣传培训、节能节水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办法,执行《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新建建筑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检查意见,作为工程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共机构须持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用电用水管理,要充分认识节约用电用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率先垂范,厉行节约,自觉带头做好节约用电用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节水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节水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节水目标的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车辆,实施公务车辆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
第五章 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公共机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水源热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基建审批程序,办公用房改建、装修项目要坚持简朴庄重、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原则,尽量节约投资成本。鼓励通过定期维修、资产置换、共建共享等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建筑全过程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第六章 节能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机构设置、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资源消费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十一)公共机构落实责任、完成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未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资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未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的。
(六)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七)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定于次年1月份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县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奖励申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直接申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申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在绩效考评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按照主管部门申报和直接申报的办法确定先进集体和优秀联络员、统计员。
第三十七条 节约能源资源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3年内评优及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严格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府办发〔2015〕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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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统不能根据末端变化而变化。我国中央空调落后与发达国家20-30年,系统普遍采用定流量系统,目前可以通过水泵模糊控制运算调节间接达到主机节能的作用,一般如果水温温差小节能效益综合都能达到20-25%...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1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 2012〕 200号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 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 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 8月 15日 2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 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 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包括上述的国家机关直属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 1 - 关于印发《 **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 **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印发你们,各单位 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促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型 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 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 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 于 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 ,做到无人时不开 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 尽
观音阁街79
通江县水利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纪检组长、工会主任按县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