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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31 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你是讲的安监站的收费吗?各地安监站的收费不一样,和项目不一样,一般是按总造价0.04%~0.05%交。我是1522万的造价交7000元。
在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的 结算时是仍然要收取的。是否收取建筑安全管理费主要看合同签订时间的,
每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你可以咨询当地的质监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8号令, 根据 78号令进行修改,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立相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机车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内在或者外在因素的干扰,而且其所处环境较为复杂,因此,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1]。为了提高铁路运行安全性,应该充分控制这些影响因素,并加强安全监督信息系统的应用和优化,将铁路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论文主要分析了铁路安全风险构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和功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利、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乡村道路、集镇市场、电力、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驻醴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省、株洲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团市委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在法定时限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法制审查。
(四)市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油气管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7.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8.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9.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0.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直属各类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2.会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等有关单位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业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祭奠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职责权限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宣传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勘查、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渡口、驾校等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指导各镇、村对其乡村道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航道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与改造。
3.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押运人、装卸人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督促责任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督促责任单位单位和承办单位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市内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商贸、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协助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2.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
8.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会同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相关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1.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由现场实施组织救援的牵头单位授权,通报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参与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依法依规对危房作出鉴定,督促业主加设危险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和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全市房屋及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烟花鞭炮管理局职责
1.组织、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所属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协调所属市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行业办)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队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标志标牌、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国网醴陵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所辖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非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等措施。
3.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职责
1.负责所属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安全生产。
2.负责所属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邮政局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承办上级邮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监测事故的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和雨量等实况及预报。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市直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与株洲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委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和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对工业项目实施监督执法;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隆回网络抽取终端;承担县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定隆回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安仁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加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