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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通知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31 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31 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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