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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在1998.02.09由铁道部颁布。

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铁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强化对铁路国有资产的监督,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5]163号)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和明确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和铁路企业法人的权责,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建立铁路国有资产营运决策会议(简称营运决策会议)制度,营运决策会议履行出资人的权责。部财务司作为营运决策会议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出资兴办的铁路国有企业。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内容

第六条 在确认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基数时,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1995]29号)办理;其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出资人或委托出资人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约定出资人代表与铁路企业之间各项权责的资产经营责任书。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与法人代表(部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签约人的姓名;

2、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

3、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有效期;

4、资产经营者应上交的抵押金数额;

5、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和标准;

6、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7、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的权责

1、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铁路企业主要经营者。根据铁路企业主要经营者的提名,按照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领导班子的要求,任免(聘任、解聘)企业领导班子副职。

2、建立铁路国有资产营运、监督体系,依法强化管理和监督职能。审议批准铁路企业的经营重大决策。考核其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进行奖惩。决定铁路企业应上交的投资收益。

3、对铁路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出售、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引导铁路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对铁路企业的长期投资、合资和基建投资项目其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批;接受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备。

5、对投入铁路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不得随意抽回,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对铁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合法权益,并为铁路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

6、有关法规确定的其他权责。

第十一条 铁路企业法人的权责

1、对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投入的资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提出的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享有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出口权。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按铁路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投资项目。

5、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按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有权以留用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

6、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资产出租及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其价值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承担保全责任,保持其实物的完整和状态的良好。

7、在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享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并有依照部定工效挂钩办法的工资分配权。

8、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9、享有铁路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权,国家和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有关法规确定的其它权责。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铁路企业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十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基础。

2、投资收益上交率=(收益上交额十实收资本)×100%。

3、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十经营性资产)×100%。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权益—非经营性资产(指由国家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福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等资产的价值)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值的确定

1、对考核对象按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四个考核等级,即:  ①优秀;②良好;  ③合格;④不合格。

2、考核指标值的确定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评分

按考核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结果的程度,确定各单项指标权数,按完成各单项考核指标等级值的情况,实施百分制评定,其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办法

1、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根据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对铁路企业领导班子作出评价,并作为班子成员任免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2、按被考核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等级进行奖惩:

(1)优秀: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

(2)良好: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一倍的奖励;

(3)合格:返还抵押金;

(4)不合格:没收抵押金;连续两年不合格,除没收抵押金外,根据部有关规定决定对铁路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3、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按规定额度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铁路企业第一管理者和党委书记抵押金为10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抵押金为8000元。

4、对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的铁路企业,可参照经营者年薪制的办法实施奖惩,其具体办法另定。

5、按部工效挂钩办法控制企业工资总量,以效益指标决定工资总量的增长。

6、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力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视情况予以调整。所称不可抗力,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名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考核年度国家所有者权益情况变动表和非经营性资产情况变动表(见附表1、附表2),以便考核。

第十九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财务报告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严肃性,对 被考核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即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潜亏和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将否决当年考核结果,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加强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企业对其被考核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其考核指标的数量根据被考核企业的经营内容和责任确定,并报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前发有关规定、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部属各公司,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和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部门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实施日期及有关具体规定另定。

附表1、XXXX年考核指标情况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资料表 附表2、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变动表

:附表一:****年考核指标情况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资料表编报单位: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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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项目 指标│部****年│ ****年 │指标│指标│指标得分┃

┃ 号 │名称 │  下达值  │ 实际完成 │分数│扣分│ ┃

┠──┼──────────┼──────┼──────┼──┼──┼────┨

┃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 │ │ │ ┃

┠──┼──────────┼──────┼──────┼──┼──┼────┨

┃ 2 │投资收益上缴率 │ │ │ │ │ ┃

┠──┼──────────┼──────┼──────┼──┼──┼────┨

┃ 3 │经营性资产收益率 │ │ │ │ │ ┃

┠──┼──────────┼──────┼──────┼──┼──┼────┨

┃ 4 │ │ │ │ │ │ ┃

┠──┼──────────┼──────┼──────┼──┼──┼────┨

┃ 5 │ 合 计 │ │ │ │ │ ┃

┠──┼──────────┴──────┴──────┴──┴──┴────┨

┃ 6 │  ****年末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

┠──┼──────────────────────────────┬────┨

┃ 7 │ 项 目 │ 金 额┃

┠──┼──────────────────────────────┼────┨

┃ 8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 ┃

┠──┼──────────────────────────────┼────┨

┃ 9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 ┃

┠──┼──────────────────────────────┼────┨

┃10│本年所有者权益增(减)额 │ ┃

┠──┼──────────────────────────────┼────┨

┃11│其中:(1)因企业经营结果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 ┃

┠──┼──────────────────────────────┼────┨

┃12│(2)国家、铁道部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 ┃

┠──┼──────────────────────────────┼────┨

┃13│(3)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 │ ┃

┠──┼──────────────────────────────┼────┨

┃14│(4)因实行先征税后反还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 ┃

┠──┼──────────────────────────────┼────┨

┃15│(5)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 ┃

┠──┼──────────────────────────────┼────┨

┃16│(6)因接受捐增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 ┃

┠──┼──────────────────────────────┼────┨

┃17│(7)因折旧资金上缴下拨而减少或增加的资本金 │ ┃

┠──┼──────────────────────────────┼────┨

┃18│(8)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 │ ┃

┗━━┷━━━━━━━━━━━━━━━━━━━━━━━━━━━━━━┷━━━━┛

注:此表于 年 月  日前报部

附表二: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变动表

编报单位:  上报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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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增减额 │ 增减率 ┃

┠──┼─────────────┼────┼────┼────┼────┨

┃ 1 │一、社会管理部门占用的资产│ │ │ │ ┃

┠──┼─────────────┼────┼────┼────┼────┨

┃ 2 │(1)法院、检察院 │ │ │ │ ┃

┠──┼─────────────┼────┼────┼────┼────┨

┃ 3 │(2)派出所、社区政府 │ │ │ │ ┃

┠──┼─────────────┼────┼────┼────┼────┨

┃ 4 │(3)战备设施 │ │ │ │ ┃

┠──┼─────────────┼────┼────┼────┼────┨

┃ 5 │二、社会公益福利占用的资产│ │ │ │ ┃

┠──┼─────────────┼────┼────┼────┼────┨

┃ 6 │(1)医院、保健站 │ │ │ │ ┃

┠──┼─────────────┼────┼────┼────┼────┨

┃ 7 │(2)卫生防疫部门 │ │ │ │ ┃

┠──┼─────────────┼────┼────┼────┼────┨

┃ 8 │(3)学校 │ │ │ │ ┃

┠──┼─────────────┼────┼────┼────┼────┨

┃ 9 │(4)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10│(5)住宅 │ │ │ │ ┃

┠──┼─────────────┼────┼────┼────┼────┨

┃11│(6)非经营用土地 │ │ │ │ ┃

┠──┼─────────────┼────┼────┼────┼────┨

┃12│三、企业服务部门占用的资产│ │ │ │ ┃

┠──┼─────────────┼────┼────┼────┼────┨

┃13│(1)为职工服务的娱乐设施│ │ │ │ ┃

┠──┼─────────────┼────┼────┼────┼────┨

┃14│(2)职工培训学校 │ │ │ │ ┃

┠──┼─────────────┼────┼────┼────┼────┨

┃15│(3)职工食堂、浴室 │ │ │ │ ┃

┠──┼─────────────┼────┼────┼────┼────┨

┃16│ │ │ │ │ ┃

┠──┼─────────────┼────┼────┼────┼────┨

┃17│ 合 计 │ │ │ │ ┃

┗━━┷━━━━━━━━━━━━━┷━━━━┷━━━━┷━━━━┷━━━━┛

注:此表于 年 月 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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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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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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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文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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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中国网 | 时间: 2005 年 9 月 1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 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以下统称所出资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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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出发,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显化盘活企业土地资产,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2、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盘活国有土地资产,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地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和综合效益,以“地改”促进“企改”。

二、运用灵活的土地配置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行业、类别,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企业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对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行业,以及国家和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的国有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坚持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国有企业破产的,应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但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收或内部重组的,土地资产除安置职工以外的,仍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4、行政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为企业的,适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土地配置政策。其他企业(包括新设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三、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5、非上市国有企业经依法批准,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作价入股、合资经营、抵债、易房、易物、出售,可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土地资产转让变现收益;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租、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税费后的土地转让净收益,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企业“地改”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原则上应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6、采用成熟高新技术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7、土地资产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并进一步明确其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8、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通过抵押、合资、合作等形式将土地用于贷款、融资、招商或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股票。

10、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完善土地市场,规范操作程序,形成国有土地资产营运监管新机制

11、尽快建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引导国有企业土地产权进场交易,规范地产交易行为。

要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企业“地改”任务重,且条件具备的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企业改革中的闲置土地、低价转让土地、企业破产暂时不能处置变现的土地等进行作价收购储备,适时投放市场,调控土地供给。

12、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委托经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13、加强国有土地资产营运监管,完善和协调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企业应按批准时明确的权益营运土地资产。凡在企业改革中未能办理有关土地资产处置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工作。

14、土地资产处置权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确定。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审批;上市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跨行政区改制、改组、改造的,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

需要将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授权给企业经营的,由企业拟订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案,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明确权责关系。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按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企业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15、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企业“地改”。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予以增补。企业改革方案中应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方案时,应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16、要坚持依法行政,严禁越权审批、违规操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处置、审批和资产营运管理工作,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17、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中介服务机构要帮助企业或行业设计选择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认真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革,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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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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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

是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采用对开式,分为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项目,右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资产负债表是会计平衡公式“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的表达式。由于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所以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总计和右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永远相等,并始终保持平衡关系。资产负债表左方项目分为五大类:①流动资产;②长期投资;③固定资产;④无形及递延资产;⑤其他长期资产。右方项目分为三大类:①流动负债;②长期负债;③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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