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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铁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强化对铁路国有资产的监督,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铁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强化对铁路国有资产的监督,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5]163号)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和明确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和铁路企业法人的权责,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建立铁路国有资产营运决策会议(简称营运决策会议)制度,营运决策会议履行出资人的权责。部财务司作为营运决策会议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出资兴办的铁路国有企业。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内容

第六条 在确认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基数时,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1995]29号)办理;其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出资人或委托出资人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约定出资人代表与铁路企业之间各项权责的资产经营责任书。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与法人代表(部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签约人的姓名;

2、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

3、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有效期;

4、资产经营者应上交的抵押金数额;

5、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和标准;

6、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7、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的权责

1、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铁路企业主要经营者。根据铁路企业主要经营者的提名,按照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领导班子的要求,任免(聘任、解聘)企业领导班子副职。

2、建立铁路国有资产营运、监督体系,依法强化管理和监督职能。审议批准铁路企业的经营重大决策。考核其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进行奖惩。决定铁路企业应上交的投资收益。

3、对铁路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出售、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引导铁路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对铁路企业的长期投资、合资和基建投资项目其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批;接受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备。

5、对投入铁路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不得随意抽回,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对铁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合法权益,并为铁路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

6、有关法规确定的其他权责。

第十一条 铁路企业法人的权责

1、对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投入的资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提出的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享有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出口权。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按铁路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投资项目。

5、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按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有权以留用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

6、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资产出租及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其价值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承担保全责任,保持其实物的完整和状态的良好。

7、在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享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并有依照部定工效挂钩办法的工资分配权。

8、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9、享有铁路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权,国家和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有关法规确定的其它权责。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铁路企业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十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基础。

2、投资收益上交率=(收益上交额十实收资本)×100%。

3、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十经营性资产)×100%。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权益—非经营性资产(指由国家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福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等资产的价值)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值的确定

1、对考核对象按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四个考核等级,即:  ①优秀;②良好;  ③合格;④不合格。

2、考核指标值的确定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评分

按考核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结果的程度,确定各单项指标权数,按完成各单项考核指标等级值的情况,实施百分制评定,其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办法

1、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根据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对铁路企业领导班子作出评价,并作为班子成员任免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2、按被考核企业完成考核指标的等级进行奖惩:

(1)优秀: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

(2)良好: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一倍的奖励;

(3)合格:返还抵押金;

(4)不合格:没收抵押金;连续两年不合格,除没收抵押金外,根据部有关规定决定对铁路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3、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按规定额度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铁路企业第一管理者和党委书记抵押金为10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抵押金为8000元。

4、对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的铁路企业,可参照经营者年薪制的办法实施奖惩,其具体办法另定。

5、按部工效挂钩办法控制企业工资总量,以效益指标决定工资总量的增长。

6、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力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视情况予以调整。所称不可抗力,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名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考核年度国家所有者权益情况变动表和非经营性资产情况变动表(见附表1、附表2),以便考核。

第十九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财务报告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严肃性,对 被考核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即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潜亏和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将否决当年考核结果,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加强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企业对其被考核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其考核指标的数量根据被考核企业的经营内容和责任确定,并报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前发有关规定、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部属各公司,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和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部门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实施日期及有关具体规定另定。

附表1、XXXX年考核指标情况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资料表 附表2、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变动表

:附表一:****年考核指标情况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资料表编报单位: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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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项目 指标│部****年│ ****年 │指标│指标│指标得分┃

┃ 号 │名称 │  下达值  │ 实际完成 │分数│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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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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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资收益上缴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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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营性资产收益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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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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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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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年末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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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项 目 │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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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 ┃

┠──┼──────────────────────────────┼────┨

┃ 9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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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年所有者权益增(减)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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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中:(1)因企业经营结果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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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国家、铁道部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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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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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因实行先征税后反还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 ┃

┠──┼──────────────────────────────┼────┨

┃15│(5)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 ┃

┠──┼──────────────────────────────┼────┨

┃16│(6)因接受捐增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 ┃

┠──┼──────────────────────────────┼────┨

┃17│(7)因折旧资金上缴下拨而减少或增加的资本金 │ ┃

┠──┼──────────────────────────────┼────┨

┃18│(8)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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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 年 月  日前报部

附表二: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变动表

编报单位:  上报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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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增减额 │ 增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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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社会管理部门占用的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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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法院、检察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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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派出所、社区政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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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战备设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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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社会公益福利占用的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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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医院、保健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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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卫生防疫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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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学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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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4)幼儿园、托儿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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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住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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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非经营用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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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企业服务部门占用的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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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为职工服务的娱乐设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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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职工培训学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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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职工食堂、浴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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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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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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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 年 月 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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